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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智財權保護協議 優先權確定納入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0-06-18 14:40:16  


賴幸媛今召集“經濟部”、“農委會”官員向媒體舉行背景說明會。(中評社李仲維攝)
  中評社台北6月18日電(記者 李仲維)第五次江陳會談即將簽署《兩岸智慧財產權保護合作協議》,台灣智慧財產局局長王美花今天表示,台灣與大陸簽署的智財權保護協議,比大陸與其它國家簽署的具體很多,包括優先權和品種權,都確定會納入協議。

  第五次江陳會談即將在這個月底或下個月初舉行,台灣“陸委會主委”賴幸媛今天召集“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及“農委會”官員,向媒體舉行有關《兩岸智慧財產權保護合作協議》的背景說明會。

  王美花指出,台灣企業和民眾每年赴大陸申請專利、商標案件近2萬2千件,這個數字高居各國之冠,因為兩岸經貿關係實在太密切了,因此需要被保護的需求也相對較高;至於大陸來台申請專利、商標的案件,一年僅約6、7百件。

  王美花指出,提升兩岸智慧財產權保護環境,對台商更為有利,台灣自應採取積極主動的態度。

  王美花表示,不論是侵權、盜版、或搶註商標的問題,在兩岸簽署協議之後,都可以在官方對官方的溝通平台上加以處理,她以台南縣長蘇煥智赴大陸推銷愛文芒果為例,這對保護真正的台灣水果很重要。

  王美花指出,在兩岸簽署的智慧財產權保護合作協議當中,優先權和品種權都確定會納入。

  所謂優先權,(right of priority),係指容許在外國申請專利或商標註冊申請的人,如於一定期間內,在國內申請同一內涵的專利或商標註冊,可以主張以國外的申請日為國內的申請日。國內審查時,即以國外的申請日視為在國內提出申請之日。按專利及商標註冊,各國大致上採先申請主義。即同一或類似內涵的專利或商標,以先提出申請者,可以優先獲得核准獲註冊。

  王美花表示,在兩岸加入WTO後,WTO會員之間原本應該相互給予優先權,這個看法也是WTO會員的主流看法,但大陸方面有不同見解,因此到現在兩岸都互不承認優先權,趁這次兩岸協商智慧財產權的機會,兩岸都有共識將優先權納入協議。

  至於品種權方面,“農委會”科技處處長葉瑩說明,這是類似發明專利的一種權利,早期育種的成果是無償提供給農民,台灣在1988年時,發明人可以申請品種權,藉以保護研發人員的智慧結晶。

  王美花表示,很多國家在與大陸簽署智慧財產權保護協議之後,仍繼續要求大陸做好智慧財產的保護工作,相較起來,台灣與大陸簽署的協議,比其它國家和大陸簽署的具體許多,在兩岸建立官方對官方的溝通管道和機制之後,將會把對台灣業界的保護拉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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