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如,陳濤與岳寧、王小軍、龔剛模等人交往時間長,關係密切。陳濤明知前述人員長期實施有組織的違法犯罪活動,明知對方送錢給自己是希望得到非法保護,仍多次收受其錢財,不履行查禁職責,甚至為相關黑社會性質組織通風報信,放縱其實施有組織的違法犯罪活動。
綜上所述,文強等人長期收受他人錢財,不依法履行職責,放縱王天倫、謝才萍、岳寧、王小軍、馬當等人從事有組織的違法犯罪活動,干預案件辦理,阻撓辦案人員依法查禁違法犯罪活動,為黑社會性質組織違法犯罪活動人員提供非法保護,包庇、縱容上述黑社會性質組織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充當了黑惡勢力的保護傘,構成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
華龍網記者:為什麼要維持對文強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答:我國刑罰第五條規定,刑罰的輕重,應當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在對受賄犯罪量刑時,受賄數額是決定刑罰輕重的一個重要量刑情節,但並非唯一量刑情節。在對受賄犯罪分子量刑時,不僅要依據其犯罪數額,而且還要根據其受賄情節、受賄行為給國家、社會和人民造成的危害後果等綜合因素全面考慮。
文強身為政法部門領導幹部,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大肆收受他人財物折合人民幣共計1211萬餘元,受賄數額特別巨大,嚴重損害國家工作人員職務廉潔性。他在擔任重慶市公安局副局長期間,大肆收受下屬賄賂,利用職權,在人事安排、職位晉升等方面,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對重慶公安隊伍建設造成極大損害,影響特別惡劣;他肩負打擊查處違法犯罪活動的重要職責,卻長期收受黑社會性質組織賄賂,不履行法定職責,還非法干預案件辦理,致使這些黑社會性質組織得以發展壯大,長期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社會危害性極大,造成極其惡劣的社會影響。因此,文強所犯受賄罪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惡劣,後果特別嚴重。
一審法院綜合考慮文強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以受賄罪判處文強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量刑適當,符合法律規定,符合罪刑相適應的刑法基本原則。因此,在二審裁定時予以維持。
華龍網記者:為什麼對文強收受下屬以節日、生日名義所送財物認定為“受賄”而非“禮尚往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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