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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強受審。 |
中評社北京5月15日電/今天(15日)中午12:40時,歷時兩天半的文強案二審庭審在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結束。在今天上午的庭審中,法庭不公開開庭審理一審判決中關於文強犯強姦罪部分。在上訴人文強最後陳述後,法庭宣布,該案將擇期宣判。
華龍網報道,文強在最後陳述中說,法院充分保障了他及其辯護人的訴訟權利,也對法院公正司法的精神表示感謝,希望法庭能夠高度重視證據材料的客觀真實性。同時,他表示,自己確實收受過下屬的錢財,但是同這些人職務提拔之間不存在直接關係。他承認收受過岳寧、王小軍、馬當等人的錢財,但不明知這些人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犯罪事實。
文強說,他在被羈押期間深刻反思了其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主、客觀因素都存在,主觀上的因素是主要的,為此,他曾向有關方面作出過深刻的檢查,寫下過悔罪書。最後,他表達了認罪伏法的態度,希望法院能夠依法公正判決。
在昨日(14日)進行公開開庭審理部分的法庭辯論中,文強是否應當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文強收受財物是否存在具體請托事項、部分受賄事實的認定等成為庭審的焦點。
文強在自行辯護承認趙利明春節期間給其送過一些錢物,也通過周曉亞收取了趙利明財物。但其辯稱,他也送過趙利明一些東西,在他看來,他和趙利明之間的經濟往來是正常的人際交往。
針對他和周曉亞共同受賄的部分,文強辯稱,周曉亞收受他人財物的事實,他大多數並不知情,不應對周曉亞收受的這些財物負責。
在文強自行辯護結束後,文強的第一辯護人提出,存在制約關係的上下級之間,在春節、生日時送禮的不能一概算作是受賄。
文強的第二辯護人認為,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條件,數額是一定條件,但不是唯一條件,另外還要考慮是否存在從輕或減輕情節。
昨晚,出庭檢察人員發表出庭意見時表示,一審判決認定文強犯受賄罪,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性準確、量刑適當,上訴人文強及其辯護人提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檢察員表示,文強、周曉亞不論以何種目的收受他人錢財,實際上為其升遷提供便利,是利益回饋,因此應認定為受賄行為。
針對是否應該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問題,檢察員認為,文強受賄到了肆無忌憚的地步,不論是下屬,還是黑社會;不論是在家中,還是在辦公室;不論錢多錢少,都來者不拒,其行為喪失了國家公職人員的職務廉潔性。文強犯罪情節極其嚴重,主觀惡性極深,社會危害性極大,一審死刑判決,符合罪刑相適應原則。
昨晚,上訴人周曉亞、黃代強、趙利明、陳濤在法庭辯論最後階段分別做了最後陳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