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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售台武器問題是台海和平的隱患和障礙 |
在中美《建交公報》發表前兩天的1978年12月13日,卡特當局的特使向台灣當局作了5項保證,其中第2項是“美國不承認中國對台灣擁有主權”。在《8.17公報》簽署前一個月,雷根當局向台灣當局所作的6點保證中的第5點是“美國不會改變其對台灣主權問題的立場”。該公報發表後3天,美國負責亞太事務的助理國務卿向參議院外交委員會做證時說,美國沒有承認中國對台灣的主權,只是認識到中國在這個問題上的立場,即只有一個中國,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可見美國對台灣的保證是其真實意圖的表達。卡特當局和雷根當局都不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台灣擁有主權,但都沒有在“台灣是否擁有主權”這個敏感問題上明確表態。儘管2004年10月即將卸任的美國國務卿鮑威爾訪華時史無前例地稱“台灣不是主權國家”,但他仍沒有明確承認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分。在美國看來,它堅持“一中”政策並不等於承認台海兩岸同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它心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只指中國大陸,不包括台灣,但是它不敢對中國這麼說。在中美建交前,美國著名中國通包大可建議,“美國應該像自己在‘上海公報’中做出的保證那樣,避免挑戰北京關於台灣在法律上是中國的一部分的立場,但也應該避免表達台灣已經是中國的一部分的立場,”這不僅是“因為該島顯然不在北京的控制之下”,而且是“因為從法律講,如果美國在目前情況下承認台灣已經是中國的一部分,就連與台灣繼續保持事實上的關係也會受到質疑。”
美國“一中”政策內涵的模糊性不僅是20世紀60年代以後美國在新的國際形勢下實現其台海政策根本目標的要求,而且與該政策之法律基礎的內在矛盾密切相關,因為被美國定為其“一中”政策基礎的中美三個聯合公報與《與台灣關係法》事實上是根本衝突的。前者是中美主要就台灣問題簽訂的具有國際法效力的國際文件,後者是美國就美台關係制定的違反國際法的國內法;前者承認海峽兩岸屬於“一中”,即台灣不是國家,後者實際上把台灣當作國家對待,並規定了美台實質上的准軍事同盟關係;前者符合和平共處五項原則,後者是對這些原則赤裸裸的違背。美國把這種矛盾當作“中、美、台之間複雜的政治、安全互動的基礎”。既然美國“一中”政策的這兩大基礎是根本衝突的,“一中”政策就只能以“一中”政治內涵的模糊性在兩者間求得平衡。
由此可見,1979年中美建交以來通常被看作美國台海政策核心的“一中”政策,實際上只是美國實現其台海政策根本目標的基本策略手段。雖然美國反復宣稱堅持“一中”政策,但“一中”的政治內涵是模糊的。美方的“一中”是對台海兩岸關係籠統的戰略性定位,具有模糊性,不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但為了發展中美關係和穩定台海局勢,它不便公開對中國這麼說。因此,美國所謂的“一中”實際上是個明確的地理/文化概念,不是明確的政治/法理概念。美國一邊反復向中國重申其“一中”政策,一邊極力玩弄文字遊戲,使其“一中”政治內涵模糊化。美國如此煞費苦心的目的就是既為穩定和發展中美關係奠定基礎,又為其“以台制華”戰略製造依據和藉口,從根本上講是為了維持兩岸敵對與分離。
二是對台“安全義務”的模糊
中美建交前,美國通過武力封鎖台海和簽訂美台《共同防禦條約》,長期給台灣提供明確軍事保護。中美建交後,美國立即從台海撤軍並在一年後終止《共同防禦條約》,美國對台灣的“安全義務”開始模糊化,在是否武力介入可能爆發的台海戰爭問題上不明確表態,既沒有在安全上拋棄台灣,也不作出全力保衛台灣的明確承諾(2001年4月下旬布希“全力保衛台灣”的言論是惟一例外)。美方這種模糊態度從它對1996年3月台海危機的反應可見一斑:既派遣兩個航母戰鬥群威懾中國大陸,又不讓它們進入十分敏感和危險的台灣海峽。
美國的《與台灣關係法》是它對台“安全義務”的惟一“法律依據”,但該法沒有像美台《共同防禦條約》那樣明確承諾保衛台灣,而是規定美國“向台灣提供防禦性武器以及使美國保持抵禦會危及台灣人民的安全或社會、經濟制度的任何訴諸武力的行為或其他強制形式的能力”。2004年12月,美國常務副國務卿阿米蒂齊表示,《與台灣關係法》沒有規定美國必須武力保衛台灣,是否保衛台灣,由國會決定。美國國會是否會無條件決定武力保衛台灣呢?如果“台獨”引發戰爭,美國是否也保衛台灣?美方對此一般持模糊態度,因為它擔心:“如果淡化‘保衛台灣’的意圖,大陸方面會認為美國將對台灣棄之不管,從而鼓勵大陸的軍事冒險。但如果明確承擔義務,美國又擔心發出錯誤的信號,從而鼓勵‘台獨’勢力鋌而走險,將美國拖入一場台海衝突。”
顯然,無論是美國通常的模糊態度,還是小布希短命的明確表態,都是為了維持海峽兩岸敵對和分治的根本目標,從而在海峽地區乃至整個東亞地區謀取最大化霸權利益。小布希之所以清晰表態,是因為他在中美撞機事件的背景下認為:正在迅速崛起的中國大陸不僅威脅台灣安全,而且將成為美國的主要戰略對手,因此必須以明確、強硬的表態懾止中國大陸對台動武。但是,布希的明確表態向“台獨”勢力發出了錯誤信息,結果給美國惹了不少麻煩。2003年下半年以來陳水扁當局的“公投入憲”、“公投綁大選”、“終統”、“正名制憲”和“入聯公投”等變相“法理台獨”行為,都衝擊美國維持“現狀”的台海政策,令小布希當局很惱火。這是美國不再重申“全力保衛台灣”的一個重要原因。
儘管美國關於其對台“安全義務”立場的模糊化不至於產生慫恿“台獨”勢力鋌而走險的災難性後果,但這種模糊化實際上具有縱容“台獨”勢力挑釁中國大陸的嚴重消極作用,給其提供了一定的冒險空間,尤其是在陳水扁作困獸猶鬥、隨時可能狗急跳牆的敏感時刻。
三是在售台武器問題上的模糊
中美《建交公報》回避了難以達成協議的美國售台武器問題。中美建交後,美國依據《與台灣關係法》,於1980年開始向台灣出售武器。美國向台灣出售武器是美台斷交後美國為維持美台實質性關係採取的戰略措施,是中美建交後美國對中國內政的最嚴重干涉。為了避免中美關係因售台武器問題而倒退,中美雙方經過艱苦談判,終於在1982年8月17日發表的聯合公報中達成共識。美方在《8.17公報》中聲明:“它不尋求執行一項長期向台灣出售武器的政策,它向台灣出售的武器在性能和數量上將不超過中美建交後近幾年供應的水準,它準備逐步減少它對台灣的武器出售,並經過一段時間導致最後的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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