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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報:“起義”語帶挑釁 各方宜克制行事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0-01-23 11:10:49  


  中評社香港1月23日電/信報財經新聞今天發表社評說,近日環繞着公民黨和社民連的“五區總辭、變相公投”出現很多不同的訊息,情況頗為混亂。首先是行政長官曾蔭權在上星期立法會答問大會上表示特區政府不予承認任何所謂公投結果。隨後港澳辦將有關行動定性為“公投”,批評是違反《基本法》、違反人大常委會的決定。譚惠珠在“城市論壇”稱五區請辭作“公投”是“違反憲法”行為。其後的批評更層出不窮:有人質疑議員請辭是否合理合法、建議立法規管議員無理辭職的做法。也有言論直指“五區總辭、變相公投”是“獨港”行動。爭議不斷擴大,令因議員辭職而需舉行的立法會補選安排,因涉及是否等同“公投”而混淆起來,以致民建聯立法會議員葉國謙在回應該黨會否參與補選時顯得有點尷尬,認為當局須清楚界定補選安排的性質,才可決定是參選。

  社評說,“變相公投”是否違反《基本法》,社會上已有不少評論。一般說法是議員辭職而當局安排補選,是符合特區的法例內容和要求,正是“本來無一物,何處惹塵埃”,“違憲”的論點難以成立。而法例並沒有規定立法會議員在何種情況下可以辭職。《立法會條例》第14(1)條指:“任何議員可隨時藉向立法會秘書給予書面辭職通知而辭去議員席位。”無須提供任何理由,第14(2)條只要求議員在辭職通知上簽署,一經簽署,根據15(1)條,有關席位即告懸空。現行法例沒有規限議員辭職理由,可能是基於17(1)條,“立法會議席空缺並不影響立法會處理事務的權力。”既然議席空缺不會影響議會行使權力,梁美芬議員所謂議員不時因某些議題發起集體辭職,會令議會難以穩定運作的講法,似乎缺乏說服力。

  “五區請辭”除了令有關議員不能代選民在議會上監察和質詢政府外,很難如《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梁愛詩昨天所言,會影響政府運作而需由政府修訂《立法會條例》,界定補選的條件。況且身為前任律政司司長的梁愛詩,應知立法會補選是根據《立法會條例》36(1)條和《選舉管理委員會條例》進行。要為補選界定條件,必須修改主體法例,而根據《基本法》73(1)條,制定、修改和廢除法律屬於立法會職權,又豈能由“政府”越俎代庖?

  梁愛詩稱,議員既因不滿意現行制度而辭職,為何又要在辭職後重返議會?但《立法會條例》16條卻明顯地容許“任何人如不再是議員……在符合……規定下,有資格再當選為議員。”該議員應否返會立法會,如果梁愛詩相信民主理念的話,應知答案是由選民決定。而梁美芬建議議員只可按《基本法》第79條的條件,如疾病、觸犯刑事罪行等,未能履行職責,才可提出辭職,否則在指定期限內不能獲提名參選。但在該情況下,《立法會條例》已訂明有關人士已喪失在選舉中獲提名為候選人的資格及當選為議員的資格,她所提的建議似乎多此一舉。況且隨便規範個人參選資格是否砥觸《基本法》第26條所指:“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依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更值得商榷。
 
  社評指出,但現在公民黨和社民連忽然將“五區總辭、變相公投”口號加上“全民起義”的論調,令事件增加變數。雖然余若薇解釋,“起義”並非帶有推翻、革命或者“港獨”的意思,而是希望市民“出來行動”,這種解釋卻未免一廂情願,因為在一般文理上,“起義”確實大多用在描述針對政權的行動,而且語帶挑釁,當權者容易理解為《基本法》23條所謂的“煽動叛亂”行為。如果在其後補選期間各方面出現較反對高鐵撥款行動更為激烈的場面,中央會否運用《基本法》18條,令全國人大常委會宣佈香港特別行政區進入緊急狀態,讓中央可將有關全國性法律在特區實施?相信北京不會輕率行使這項權力,但公投爭議擴大,屆時局勢會如何發展,沒有人可以說得準,各方宜克制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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