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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邀請5名北大建言學者研討拆遷條例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9-12-15 09:57:45  


 

“拆遷條例阻礙物權法拆遷規則實施”

  北京大學五位學者日前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審查拆遷條例的建議,昨天,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委員王利明接受本報專訪時表示,拆遷條例阻礙物權法拆遷規則實施。2007年3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議物權法時,王利明接受本報採訪時即直言,拆遷條例應盡快修改,以配套物權法實施。

拆遷問題法律適用極為混亂

  新京報:北大五位學者認為,拆遷條例與物權法抵觸,拆遷條例是否違反了物權法?

  王利明:我聽說過這個意見,但沒來得及仔細閱讀。

  我認為,拆遷條例的確與《物權法》第42條規定的徵收制度不符合。《物權法》出台後,我一直呼籲應盡快修改拆遷條例,以有效實施物權法規定的制度。

  從目前來看,在拆遷問題上的法律適用極為混亂,大致有三種做法:一是繼續適用原有的《拆遷條例》;二是適用一些地方在《物權法》頒布之前頒行的條例;三是直接適用《物權法》的規定。

  新京報:這幾種做法目前都遇到了一些問題。

  王利明:對啊。前兩種做法明顯與物權法的規定不符合,例如,拆遷是否必須經過法定的徵收程序,是否應當由政府主導拆遷等問題,《條例》和很多地方法規的規定與物權確實存在較大差異。而由於《物權法》第42條規定得過於原則,在操作中也可能會有不同的解讀,因此也遇到難以統一適用的困難。

  新京報:為什麼拆遷條例應當與物權法保持一致?

  王利明:《物權法》明確規定了有關拆遷的規則。物權法是民事基本法,而拆遷條例作為行政法規,其上位法是物權法,它的功能在於具體落實物權的規定。

  但是,由於拆遷條例遲遲沒有得到修改,《物權法》確立的房屋拆遷規則面臨極大的實施障礙。

拆遷當事方政府不能自己裁判

  新京報:拆遷條例與物權法的規定在哪些方面不一致?

  王利明:物權法所說的基於公共利益的拆遷就是徵收行為。而在拆遷條例中,大量制度顯然不是根據徵收制度來設計的。

  拆遷條例規定的拆遷人是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單位,在當前的實踐中,這主要就是開發商,而不是享有徵收權的政府。因此,拆遷行為就成了開發商的活動了。政府決定開發後往往交由開發商實施具體拆遷行為,並由其與被拆遷人協商補償標準,政府作為仲裁者。

  新京報:為什麼會有那麼多的糾紛呢?

  王利明:但部分開發商為了追求經濟利益,往往會做出一些不恰當的行為,甚至是野蠻拆遷,嚴重損害了民眾的利益。

  新京報:當前強制拆遷存在很多爭議,應如何解決?

  王利明:我一直呼籲要修改拆遷條例,基於公共利益的拆遷,應當由政府來主導。既然政府是拆遷中的一方重要當事人,他自己就不能作為糾紛的解決者,因為,每個人不能作為自己事務的裁判者。目前,一些爭議由政府出面來解決,事實證明並未取得應有的效果。

  新京報:為什麼呢?

  王利明:主要還在於政府本身就是涉及爭議的一方當事人,可能存在不同程度的利害關係。在政府主導拆遷活動後,政府就不能繼續作為拆遷活動糾紛的解決者。

  新京報:除了政府之外,應該由哪一方來解決?

  王利明:如不動產所有人對拆遷問題有爭議,可以訴至法院,由法院依法予以審查和判決。

應據物權法大幅修改拆遷條例

  新京報:在拆遷事件中,也存在“漫天要價”拒絕拆遷的問題。

  王利明:這是拆遷中的另一極端。“漫天要價”不是物權法帶來的問題,而是配套制度不健全。特別是強制拆遷的條件和程序不完善,如果有序的拆遷規則得以建立後,公眾的財產權益得到了公正的對待和處理,“漫天要價”的“釘子戶”會大量減少。

  新京報:這種情況該如何處理呢?

  王利明:法律法規有必要規定強制拆遷程序,強制拆遷必須以徵收行為滿足“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符合法律規定的程序”、“給予了足額的補償”等條件為前提。只要符合法定的程序和條件,才能進行強制拆遷。

  新京報:具體如何操作?

  王利明:必要的情況下,尤其是拆遷涉及到人數眾多的情形,強制拆遷應經過聽證等程序,要通過公開討論、聽取各方意見。即便是強制拆遷活動,也要講究方式方法,避免激烈衝突,尤其要避免造成人身傷亡。

  新京報:對於目前拆遷條例的存廢或者修改、重新立法,你建議採取何種方式?

  王利明:我建議盡快修改,尤其是要根據物權法確立的基本原則,對拆遷條例作大幅度修改。一方面,凡是不符合物權法第42條的精神的規定,要予以廢除或修改。另外,要對物權法的原則性規定予以具體化,增強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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