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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法將修正 城鄉居民有望實現同票同權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9-10-27 17:42:37  


 
  修改是否意味著之前的不合理?周偉教授指出,無論是城鄉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比例是“1比8”還是“1比4”都有其歷史的合理性。“新中國成立之初規定為1:8,是根據當時的實際情況出發的,是合理的,當時我國農業人口接近90%。但隨著目前城鄉一體化的推進,城鄉的差別越來越小,之後修改成1:4,到現在可能要修改成1:1,都是現實的需要。”

  “隨著經濟的發展,城鄉人口比例的格局在改變,這就為逐步實行城鄉按相同人口比例選舉人大代表准備了條件。”蔡定劍告訴記者,隨著城鄉人口的比例基本持平,實現城鄉同票同權的時機已經成熟。

  “同票同權” 具有政治地位平等的象征性意義

  城鄉若實現同比例選舉,并不意味著農民代表就會增加。蔡定劍教授說,1995年後,城鄉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由過去的1∶8變更為1∶4。從比例上看,農民的選舉權利有所提高,但從九屆、十屆全國人大代表組成來看,農民代表的數量反而減少到歷史低點。

  “城鄉人口按相同比例選舉人大代表,只對人大代表名額在不同省份以及省份內不同地區的分配有意義。到了誰來代表農民這個問題上,就發揮不了作用。”蔡定劍指出,全國和省級人大實行間接選舉,候選人戶籍比例不與該選區城鄉人口比例直接掛鈎,農民選舉出的人大代表未必就會是農民,很可能是官員。農民市民同票同權對實現政治地位上的平等,具有象征性意義。

  蔡定劍指出:“改革代表的產生機制,擴大直選代表的範圍。”“我認為修正案草案的通過沒什麼難度,現在的關鍵就是比例的爭論而已。”蔡定劍教授說如果一切順利,民間期待的“同票同權”,很快就將成為法律上的現實。

  選舉法相關條款

  第十二條:自治州、縣、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按照農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四倍於鎮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的原則分配。

  縣、自治縣行政區域內,鎮的人口特多的,或者不屬於縣級以下人民政府領導的企業事業組織的職工人數在全縣總人口中所占比例較大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農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同鎮或者企業事業組織職工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之比可以小於四比一直至一比一。

  第十四條: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按照農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四倍於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的原則分配。

  第十六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應選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按照農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四倍於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的原則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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