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制前後兩次評估為何存在如此大的差異?是否與改制有關?
記者調查發現,東莞三洋早在當初華強集團改制時,就被華強集團評價為非優質資產,但在隨後賣給上市公司時,卻評價為優質資產。
2003年深圳華強大股東———華強集團改制時,對東莞三洋評估結論:“該公司主要從事各類彩電的生產和銷售,受全行業的影響,近年來該公司收益下降幅度較大,其收益水平與其淨資產和資產規模不相匹配。”
隨後,2004年,華強集團將該公司出賣給深圳華強時卻作出如下評估結論:“該公司淨資產評估增值的主要原因在於因存貨產成品評估增值致使流動資產增值、因建造成本上升,且該公司房產的折舊年限為20年,短於評估時計算成新率時考慮的折舊年限50年,致使固定資產房屋建築物增值。”
此時東莞三洋48.67%股權的轉讓價格被評估為11801.98萬元,華強集團向上市公司深圳華強出售包括東莞三洋在內的三項資產套取現金 17386.14萬元。而此時正是華強集團的改制初步工作完成,等待中央部門審批的過程中,而此轉讓收入幾乎等於廣東省政府轉讓華強集團的91%股權的轉讓收入。當時即有人質疑華強集團向上市公司套現獲取的資金與改制所需資金有關。
改制前後兩次評估為何存在如此大的差異?是否與改制有關?
另外,根據證監會《關於規範上市公司實際控制權有關行為的通知》:“在過渡期間,控股股東和收購人應當保證不影響上市公司正常的生產經營;收購人不得將上市公司股權進行質押;上市公司不得進行再融資,不得進行重大購買、出售資產及重大投資行為。”
在當初深圳華強國有法人股轉讓沒有獲得中央有關部門批准同意前,進行此關聯交易是否合規?
“當時政府的意思不希望華強集團在改制後成為管理層完全控制的公司,希望員工持股公司華強合豐公司對管理層能起到制約!”一位當初參與改制的知情人士向記者透露。
對以上疑問,華強集團總裁辦所有工作人員都回避了記者的採訪!
華強集團原為廣東省政府的國有獨資企業,根據集團網站披露,公司是擁有20多家投資企業的大型企業集團,連續多年被列入全國500家最大工業企業、全國電子行業百強企業、廣東省最大工業企業前50強。2002年,廣東省政府決定在深圳華強集團推行股份制改革,引進管理層和員工持股。
2003年8月23日,廣東省政府辦公廳以“粵辦函[2003]297號文”的形式批復同意深圳華強集團有限公司整體改制方案。在“粵辦函 [2003]297號文”的附件中,廣東省政府所屬公司在華強集團中僅保留9%的股權。其餘91%股權分別轉讓給華強集團的管理層10名自然人和員工出資組建的員工持股公司———華強合豐公司。
華強合豐公司獲得45%,其餘46%股權分別被華強集團管理層10名自然人購買,其中董事長張錦墻獲得11.5%,總裁梁光偉獲得9.2%,其餘8人各獲得3.1625%;華強合豐公司將是公司第一大股東。
此次改制,華強集團國有淨資產評估價為53949.98萬元,但轉讓價款在一系列前提扣除的基礎上,最後購買華強集團91%股權僅需支付18472.76萬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