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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簽訂和平協定的前提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9-10-11 00:39:19  


 
  互爭正統的“亞銀模式”

  黃、周兩人所提出的“兩岸關係發展階段論”基本上若合符節,跟大陸領導人倡導的方向互相呼應,也顯得非常的高瞻遠矚。可是,一碰觸到現實的“正名”問題,大陸方面的決策當局便很容易忘掉這些遠大的理想,而開始為政黨的利益斤斤計較。我們可以用大陸方面對台灣參與國際組織名稱的態度變化來說明這一點。

  目前台灣參加國際組織主要有兩種不同的模式,一是“亞銀模式”,一是“奧會模式”。1966年,台北參與亞洲銀行,為創會會員國。1974年,北京擬加入亞銀,台北表示反對。1983年,中共正式申請入會,但其前提條件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台灣當局必須改名。當時亞洲銀行行長藤岡真佐夫花了兩年多的時間,和台灣公開和秘密接觸二十多次,和大陸接觸三十多次,到了1988年4月,亞銀在馬尼拉召開第21屆理事年會,亞銀當局擅自將台灣名稱由“中華民國”(Republic of China)改為“中國台北”(Taipei,China),當時台灣代表“亞銀理事”張繼正雖然提出書面抗議,但並沒有選擇退出。目前台灣在亞銀的會籍名稱是“中國台北”(Taipei,China),大陸則是“中國”(China)。

  用黃、周兩人的“兩岸發展階段論”來看,1980年代,兩岸雙方都努力地在國際關係上爭取“正統”,國民黨當時堅持的原則叫“漢賊不兩立”,共產黨的說法是“有蔣無我,有我無蔣”。在雙方角力之下,最後是台灣敗北。和香港在國際組織中的名稱“中國香港”(HongKong,China),有同樣的語法結構,台灣也因此每年開會都要提出抗議。

  “反對台獨”的奧會模式

  再談“中華台北”。1989年,兩岸針對台灣代表國參加奧運的名義問題展開協商,4月6日,當時中國奧林匹克委員會主席何振梁與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秘書長李慶華簽署協議。這就是所謂的“名古屋協定”。兩岸協商之後,“中華民國”以“中華台北”(Chinese Taipei)的名義參加奧運會、亞運會等國際運動賽事。從此之後“中華民國”也常以“中華台北”(Chinese Taipei)的名義參與APEC、OECD等國際組織。

  用黃、周兩人的“兩岸關係發展階段論”來看,那個時代兩岸之間的共識是“反對台獨”。由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奉行一個中國政策,所以不承認在台澎金馬的“中華民國”為一個獨立的“國家”,反對其參加任何由“主權”“國家”參與構成的國際組織,並反對其在國際上使用“中華民國”的名稱。而“中華民國”政府亦拒絕使用“中國台灣”的稱呼,也反對直接使用帶有台獨涵義的“台灣”稱呼,因此將“Chinese Taipei”翻譯為“中華台北”作為折衷名稱。

  就其中文意義而言,“中華台北”的名稱是強迫台灣從“中華”的文化、民族、歷史層面來定位自己,不但沒有憲政秩序的精神,連“政治實體”的地位都沒有。就其英文意義而言,“Chinese Taipei”可以譯為“中國台北”或“中國人的台北”,英文中根本無法區分“中國”或“中華”。

  無奈的名稱

  在2008年以前,除了正式比賽場合外,大陸媒體一直習慣以“中國台北”的稱呼來翻譯“Chinese Taipei”。這在2008年北京奧運開幕前夕引起了兩岸間的爭議。台灣執政當局認為,“Chinese Taipei”應譯作“中華台北”,北京國際媒體中心將之譯為“中國台北”則有矮化之嫌。中國大陸起初認為,奧委會協議不涉及他人在協議範圍外使用“中國台北”的權利,因此不認同矮化一說。在“馬英九總統”、中國國民黨秘書長吳敦義相繼表示不滿後,中國大陸的新華社、中新社與中央電視台等媒體才在7月下旬改用“中華台北”來稱呼台灣體育代表團。

  然而,對台灣人而言,以“中華台北”(Chinese Taipei)的名義參與國際組織,其實是充滿無奈之感。在2009年4月,兩岸經過政治協商,決定台灣用“中華台北”(Chinese Taipei)的名義,以觀察員的身分參加2009年的世只衛生大會(WHA)。“馬英九總統”在接受媒體訪問時表示:對於這樣的安排,他“不滿意但可以接受”。然而,在“馬英九總統”就職週年前夕,民進黨卻以“反傾中,顧主權,護台灣”作為主題,發起“五一七嗆馬保台活動”。在這場民進黨宣稱有八十萬人參加的活動上,民進黨主席蔡英文借提發揮,對群眾大聲疾呼:過去這一年,台灣在馬政府帶領下,主權消失、經濟退步、民主走回頭路。馬政府一意孤行推動親中政策,把台灣人命運和前途放在中國手裡,“這是我們不能同意、也不能忍受的事”。

  兩岸簽訂和平協議的前提

  余克禮先生說:“兩岸在結束敵對狀態、完全解除台灣同胞在軍事安全及其他方面的種種顧慮後,台灣不論哪個政黨執政、哪位領導人當權,都應摒棄台獨,不得再有台獨分裂政策。這應當是結束兩岸敵對狀態、簽訂兩岸和平協定所要堅持的一條很重要原則。”這一點非常正確,也非常重要。台灣在二次政黨輪替之後,民進黨因為無法和貪瀆的陳水扁作出切割,其社會支持度一直低迷不振。目前還能夠動員群眾的議題,大概只剩下諸如“反傾中、顧主權、護台灣”之類的主題而已。將來“馬總統”不管用甚麼名義和大陸簽訂和平協議,這份和平協議一定要經過雙方最高民意機構的認定,才會發生效力。如果在野黨對雙方簽訂兩岸和平協議的名義感到不滿,立法院在討論此一議案時,在野黨立委一定全體缺席,表示抗議。屆時執政黨固然可以藉著多數優勢,強行通過和平協議。然而,如果在野黨藉題發揮,造成台灣社會的擾攘不安,甚至造成第三次政黨輪替,那該怎麼辦?第三次政黨輪替之後,如果新的執政黨對國民黨執政時期和大陸簽的和平協議又翻臉不認帳,那又該怎麼辦?

  2009年8月31日,海協會副會長王在希接受“人民網”訪問時表示:“兩岸應該在‘九二共識’的基礎上,簽署和平發展框架協議”。在2009年8月號的《中國評論》中,兩岸統合學會理事長張亞中教授更以“兩岸統合、一中三憲”為主題,依據歐盟國家制訂《歐盟憲法條約》的經驗,在《一中兩憲》的基礎上,進一步提出《一中三憲》的主張。他指出:“歐盟在2004年開始推動的憲法,其實是集過去已簽訂的條約的總和,加以精簡補充而得”。“它其實是一部不是憲法的憲法,它本質是條約,但是叫它做憲法”。未來兩岸和平(基礎)協定,可以看做是兩岸進入“第三憲”的第一份文件,“未來的兩岸協定就像一根根的支架,涉及政治性的協定是柱樑,事務性的協定是壁牆,當‘第三憲’的權威感愈來愈高,兩岸不就是自然成為一體了嗎?”

  我完全贊同張教授的這項主張。張教授的主張為兩岸人民“共同謀求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擘劃出一條具體可行的途徑。然而,“一中兩憲”也好,“一中三憲”也罷,兩岸簽訂和平協議的前提,是用一組雙方都能夠心悅誠服的名義,來為兩岸關係定位。孔子說得好:“名不正則言不順,言不順則事不成,事不成則禮樂不興,禮樂不興則刑罰不中,刑罰不中則民無所措手足。故君子名之必可言也,言之必可行也”。如果大陸方面基於現實政治利益的考量,千方百計脅迫台灣用任何“委屈求全”的名義簽署和平協議,和平協議一簽,立刻引起台灣社會動盪不安,“禮樂不興,刑罰不中,民無所措手足”,甚至“做球給對方打”,造成台灣的第三次政黨輪替,國民黨政權猶且不保,還談甚麼“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

  “君子名之必可言也,言之必可行也”,這是兩岸當局在定位兩岸關係、並思考用甚麼名義簽署和平協議時,必須牢牢記住的一句話,請兩岸當局三復斯言!

  (全文刊載於《中國評論》月刊2009年10月號,總第14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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