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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職務犯罪審查逮捕決定權上提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9-09-05 10:19:14  


  中評社北京9月5日電/日前,最高人民檢察院出台《關於省級以下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的案件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逮捕的規定(試行)》,明確省級以下(不含省級)檢察院立案偵查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應報請上一級檢察院審查決定。 
 
  這標誌著檢察機關內部辦案機制的變革。

  強化內部監督

  並不意味削弱下級院審查職能

  人民日報報道,該《規定》改革了檢察機關內部的辦案機制,將最大限度地強化檢察機關內部的監督制約,也符合社會各界要求對職務犯罪逮捕加強監督、提高辦案質量的期待。在這項改革之前,職務犯罪案件的立案、偵查、逮捕、起訴均依法由同一個檢察院辦理,容易產生監督制約不到位的問題。去年,中央19號文件就曾明確提出過要完善檢察機關職務犯罪案件審查逮捕程序。

  另一方面,上提決定權並不意味著削弱下級院偵查監督部門的審查職能。下級檢察院偵查部門對職務犯罪嫌疑人報請上一級檢察院逮捕時要先經本院偵查監督部門審查,報本級院檢察長或檢委會審批後,再報上級院審查決定。此外,職務犯罪案件的立案監督、偵查活動監督等職能仍由下級檢察院偵查監督部門承擔。

  爭取辦案時間

  綜合應用網絡及視頻等技術工具

  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決定逮捕的時間最多為14日。現在職務犯罪案件審查逮捕決定權上提一級之後,審查逮捕工作大多在異地間進行,這樣一來,法律規定的14日略顯緊張。

  為了能讓刑事拘留期限適應上提一級後審查逮捕工作的需要,檢查系統採取了積極措施,比如:通過檢察專線網報送案卷材料和送達法律文書、視頻系統訊問犯罪嫌疑人;調配辦案人員,充實偵查監督隊伍;配置必要的辦案車輛和高清晰度文件掃描儀、筆記本電腦等必備的辦案裝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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