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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職務犯罪審查逮捕決定權上提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9-09-05 10:19:14  


 

  保障嫌疑人權益

  同時審查錄音錄像及律師意見

  近幾年來,檢察機關推行了訊問職務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錄音錄像制度。職務犯罪案件審查逮捕決定權上提一級後,上一級檢察院偵查監督部門在審查逮捕時,難以做到每起案件都能訊問犯罪嫌疑人。

  為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利,及時發現偵查活動中的問題,下級檢察院報請逮捕時要報送偵查部門訊問犯罪嫌疑人的錄音錄像資料,這樣,上一級檢察院偵查監督部門通過審查錄音錄像資料能夠達到訊問目的,有效縮短辦案時間。

  此外,聽取犯罪嫌疑人及其委托律師的意見,是檢察機關審查逮捕階段防止錯捕的最便捷途徑,有利於準確作出捕與不捕的決定,有利於維護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利,有利於確保辦案質量。

  防止執法隨意性

  下級院有異議可報請重新審查

  下級檢察院在發現上一級檢察院決定需要撤銷或變更時,無權作出撤銷或變更決定。檢察機關上下級之間是領導關係,因而下級機關要改變上一級機關的批准逮捕決定或者變更強制措施,應報經原作出批准決定的上一級檢察機關同意。這樣有利於防止下級檢察院執法中的隨意性,維護上一級檢察院的權威,明確界定錯捕的責任。

  同時,職務犯罪案件決定逮捕權上提一級之前,因同一檢察院自行偵查自行逮捕,對犯罪嫌疑人作出不予逮捕決定的,並沒有給偵查部門設置複議程序。職務犯罪案件審查逮捕決定權上提一級後,立案偵查的檢察院與具有逮捕決定權的檢察院不再是同一個辦案主體,為保證下級檢察院對不予逮捕決定有異議時有表達不同意見的渠道,《規定》對下級檢察院不服不予逮捕決定的,增設了報請重新審查程序。《規定》未使用“複議”一詞,而是使用“報請重新審查”一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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