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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政府有意按綱領對中醫立法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9-09-04 00:03:33  


 
  行動綱領主體報告全文分六部分,在確認立法方向是推動而不是限制新的醫療職業開發的前提下,對某些具有的立法必要性和緊迫性的行業也作出分析;同時,從風險,成本,實惠方方面面,全面闡述了因對新的醫療職業不認可而導致的風險。

  行動綱領認為立法的核心原則不外乎一條:立法不是首選,而是在市場自我調節功能喪失後才啟用。換一句話講,國家立法是迫不得已才介入。因此,行動綱領認為行業管理的最佳方法,得由政府推動公眾對行業的認可和信任,同時,還反覆提請注意新的醫療職業對這個社會的巨大貢獻,認為並不需要再走150年前行業管理法的老路。因為新的醫療職業本身己經相對安全,更適合進行立法。

  認可,信任和風險三者與市場關係:

  行動綱領認為之所以有風險,除了行業自身問題,還有國家的支持不夠,民眾理解不夠, 跨行業交流不夠,產品商品質量控制不夠等,這些都加大了新醫療職業對市場的依賴。為了讓此次中醫立法進一步促進公眾對該市場的認可,在以下五個大的方面應提請立法機構注意:

  1、均衡性或比例性:任何立法應該首先衡量其緊迫性,同時權衡公眾面臨風險和立法成本是否對稱。只有在某行業廣泛危及公眾健康而又無法自身改善時,立法機構才需要適時介入。英國現行醫療重物不重人。而中醫這個行業以人為本,除了政府支持,很難光靠市場機制發展自己。所以,若中醫立法可以推動中醫市場,立法還是需要的。

  2、責任和義務:立法不要造成重複管理。比如:中醫進入英國健康業,不應與NHS搶生意,而應另辟天地。立法還應明確各方包括政府在立法中的責任和義務。這就意味中醫要與NHS拉開距離,確保立法朝Well-Being方向發展。這就需要立法。

  3、連續性:英國人權法規定不懂語言不能成為任何歧視的借口。立法案明文要求考英文,是不符合英國法律的連續性。所以無論在何條件下,應首先滿足市場需求,同時,也不可忽視法律的連續性和一致性。立法行動綱領為我們中醫界尋求立法連續性提供了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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