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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英華人不畏強勢依法維權刻不容緩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9-07-04 11:23:40  


  中評社香港7月4日電/收到內政部的民事罰單,是應該立刻認罰、息事寧人,還是應該據理力爭、挑戰“權威”?交完罰款能換來永久的太平麼?現實的情況往往相反。正所謂樹欲靜而風不止,越是想要“退一步海空天空”,就越是退無可退、贏面盡失。

  中國僑網報道,《英中時報》刊出《與內政部對簿公堂 小型華人外賣店勝訴》一文後,有不少讀者致電編輯部,對此事表示關注。此事之所以成為近期華社焦點,一方面因為這個事件的核心脈絡是,作為弱勢的華人雇主挑戰強勢的內政部邊境管理局,並且取得了勝利;另一方面則是因為這個事件的“不同尋常”,在此之前,很多收到內政部罰單的華人雇主,都會選擇認罰,即使心理委屈也不敢言說,而這個事件則表明,這些雇主並非只有順從地支付罰款這一條路可走。 

  在該案件中,一位華人外賣店店主(X先生)於2009年6月11日在倫敦縣法院贏得了一場民事處罰訴訟官司。此前,內政部以“X先生雇傭非法移民”的罪名對其開出罰單,對此X先生在贊善律師行的幫助下提出上訴。法官認為,內政部邊境管理局(UKBA)開罰單的程序有錯漏,因此裁決邊境管理局對X先生所做出的民事處罰無效。 

  一些因為類似情況接到內政部罰單的雇主希望了解該案件更多的細節。近日,就各位讀者關心的問題,記者進一步採訪了X先生的代表律師——贊善律師行的林惠霞律師以及 監察組民權的陳鐳文先生。除此之外,李貞駒律師行也就相關問題向記者提供了一些專業的意見。 

  法律爭辯點具普適性 

  一位華人雇主向記者表示,X先生勝訴的消息讓他們大受鼓舞,但是,他現在還有一些疑問,因為他所遇到的具體情況可能與X先生並不完全相同。例如該案件中,英國內政部曾兩度搜查X先生的外賣店,第一次英國內政部發現店里的其中一名員工並沒有合法的工作證,並處以X先生五千英鎊的罰款,由於X先生事前並不知情,而英國邊境機構也接受他的解釋,所以罰款降低至兩千五百英鎊正。而英國內政部在此事之後把員工交還給X先生,並要求該員工返回原住址(即X先生的物業)內居住,並提醒X先生如果再雇用其為員工,X先生將會有可能再度被告。X先生雖然怕再度惹來麻煩,還是好心收留了這名員工,豈料在內政部第二次搜查時,這名員工再度被捕,罰款八千七百五十元英鎊正。這位華人雇主表示,X先生第二次只是“收容非法移民”,情況比較特殊,而自己的情況並不相同。那麼自己是不是還是需要支付罰款呢? 

  X先生的代表律師林惠霞女士在接受記者表示,X先生的上訴是從法律程序抗辯(Legal Augument)和事實抗辯(Factual Argument)兩個方面提出。因為案件是先進行法律程序抗辯,再進行事實抗辯,而在法律程序抗辯階段,內政部開罰單的過程已經被判不正確,X先生已經勝訴,就不需要再進行事實抗辯。而這些法律爭辯點是具有普適性的,內政部開罰單的程序並不是只在X先生的案件中出現錯誤,而是從2008年2月以來所有開出的罰單都存在錯誤。這就意味著,其他在這期間收到罰單或是已經支付了罰款的人士都可能免於處罰,拿回自己的錢。 

  林惠霞律師表示,內政部對雇傭非法移民的雇主進行民事處罰依據的是《移民,國籍和庇護法案2006年》,但這個法律並非只對雇主進行了規定,同樣也對執法者的執法程序進行了規定。所謂內政部邊境管理局在開罰單的時候出現錯誤,即是說該法案規定了內政部在開罰單時需要提供一系列的信息,但內政部並未能提供,所以這樣開出的罰單是不符合法律程序的,是無效的。 

  林惠霞律師同時表示,在該法案下,內政部對雇傭非法勞工的雇主提起的訴訟屬於民事範疇而非刑事範疇,但內政部卻在其網站上擅自刊登交了罰款的雇主的姓名和詳細信息,為這些雇主的生意和生活帶來負面影響,這同樣也是不合理的,因為這樣的做法大多用於刑事案件而不是民事案件。 

  但另據了解,內政部開罰單的程序在2009年3月開始出現了一些新的調整,有專業人士認為,這可能反映出內政部自己也意識到此前開罰單的程序有錯誤(儘管他們自己並未正式承認這一點),但調整之後的程序依然並不完善,同樣具有“法律爭辯點”。因此,從2008年2月以後遇到類似案件的人士,應盡快咨詢專業意見。 

  據悉,內政部有權在28天內提起上訴,至本文截稿時止,內政部尚未提出上訴請求。林惠霞律師亦表示,最終的形勢發展需要等到7月16日之後才能得出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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