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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幹部問責規定:處理群體性事件失當將問責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9-07-13 09:59:40  


 
  問責對象:中共中央、國務院的工作部門及其內設機構的領導成員;縣級以上地方各級黨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領導成員,上列工作部門內設機構的領導成員。

  其他適用人員:鄉(鎮、街道)黨政領導成員,縣級以上黨委、政府直屬事業單位以及國有企業、國有金融企業領導人員。

  問責後果:受到問責的黨政領導幹部,取消當年年度考核評優和評選各類先進的資格。

  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的黨政領導幹部,一年內不得重新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的領導職務。

  5種問責方式最嚴厲為免職

  規定摘錄:對黨政領導幹部實行問責的方式分為:責令公開道歉、停職檢查、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

  記者:過去在重大事件中對官員進行問責時,學者們都提出中國還缺乏明確的問責方式。

  汪玉凱:這回首次明確了問責方式,過去有人說,判刑也是問責,將問責和黨紀政紀處分、法律責任混為一談,現在明確了問責就是要追究領導責任,明確了問責和黨紀政紀處分、法律責任的界限。

  記者:有人認為公開道歉作為一種問責方式,是否太輕了?

  汪玉凱:這種問責方式適用於情節輕微的情形,比如領導幹部並不是事件當事人,但這些事件造成了影響,公開道歉給公眾一個交待,並非一種太輕的問責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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