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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幹部問責規定:處理群體性事件失當將問責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9-07-13 09:59:40  


 
  解讀:黨委政府副職納入問責範圍

  規定摘錄:本規定適用於中共中央、國務院的工作部門及其內設機構的領導成員;縣級以上地方各級黨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領導成員,上列工作部門內設機構的領導成員。

  記者:政府和黨委是不同的機構,組織體系也不一樣,一體化的問責模式是否合理?

  汪玉凱(國家行政學院教授):黨委和政府雖然是不同的組織體系,但在中國重大問題決策執行是一體化的,黨委決策、政府執行,一體化的模式是適應中國的現實的。

  這裡黨政領導成員並未使用“主要領導”的說法,應當包含行政機關的副職、黨委的副職和常委。

  記者:人大及其常委會在一些重大事項上,也會作出決定,這個規定並未將人大納入問責是否是個缺漏?

  汪玉凱:不能把這個規定簡單的理解為黨委和政府的領導成員,如果人大決策失誤,從理論上講也是可以問責的,而且中國大部分的地方人大常委會主任是由書記兼任的。但對於人大的決定,要界定清楚是黨委提出的建議還是人大自己的決定,如果屬於後者,應該是可以問責的。

  至於人大任命的行政負責人,由於一般都是由黨委提出建議的,如果出現用人問題,應當首先追究黨委領導的責任。

  免職一年內禁新任相當職務

  規定摘錄: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的黨政領導幹部,一年內不得重新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的領導職務。

  記者:此前發生過不少受過黨紀政紀處分的官員,很快複出的情況,對此公眾反映很強烈,怎麼看待被問責的官員?

  汪玉凱:對於被問責官員,不能一棍子打死,要明確被問責官員並不是不能重新起用的,但對於那些事件影響很大的情況,至少不能短期內起用,但有些官員並不是直接責任承擔者,對他們還是可以重新起用的。

  公眾也應該以健康的心態看待被問責的官員,對於出了問題的官員問責是必要的,不問責難以對公眾作出交待,但對那些問題不大的,應當客觀看待他們的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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