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關於人民法院認可台灣地區有關法院民事判決的補充規定》(以下簡稱《補充規定》),5月14日起開始生效。(資料相) |
中評社北京5月14日電/最高人民法院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關於人民法院認可台灣地區有關法院民事判決的補充規定》(以下簡稱《補充規定》),5月14日起開始生效。《補充規定》是最高人民法院為執行《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 關於認可及執行民事裁判與仲裁裁決(仲裁判斷)的有關規定,維護兩岸同胞合法權益,促進兩岸關系和平發展,做出的又一重要司法解釋。
新華網報道,《補充規定》的主要內容包括適用範圍、案件管轄、舉證責任、財產保全、審查程序、審判組織、申請認可及審理的期限等問題。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負責人表示,“這對於規範申請認可台灣地區法院民事裁判文書案件的審理,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促進兩岸經貿、文化、社會交流與合作,必將起到積極的推動作用。”
據了解,最高人民法院曾於1998年5月制定了《關於人民法院認可台灣地區有關法院民事判決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此後又分別作出兩個有關批複,明確申請認可台灣地區有關法院的調解書、支付令,比照《規定》辦理,從而使申請認可案件的範圍擴大。《規定》和兩個批複施行以來,人民法院認可了一大批台灣地區有關法院的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支付令和仲裁機構的裁決,為維護台灣同胞在大陸的合法權益,發揮了重要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負責人介紹,隨著申請認可台灣地區法院民事裁判文書範圍的不斷擴大和案件數量的增多,在審理這類案件的過程中遇到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尤其是海峽兩岸基本實現“三通”後,經貿交流與合作不斷擴大,進一步認可具有財產執行內容的民事判決,確保認可後的裁判文書切實得到執行,真正把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實現好保護好,對促進兩岸經貿、文化交流具有重要意義。為了保證認可台灣地區法院民事裁判文書在促進海峽兩岸關系發展中能够發揮更大的作用,最高人民法院組織精幹力量,結合有關法律、司法解釋、兩岸現狀和審判實踐,深入開展調查研究和科學論證,多次召開座談會并以書面形式廣泛征求各有關方面的意見,最終出台了《補充規定》。
被認可的台灣法院判決與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決具有同等效力
於5月14日開始生效的《關於人民法院認可台灣地區有關法院民事判決的補充規定》(以下簡稱《補充規定》),明確寫明了被認可的台灣地區法院的判決與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決具有同等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有關負責人介紹,最高人民法院曾於1998年5月制定了《關於人民法院認可台灣地區有關法院民事判決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規定》生效以後,人民法院認可台灣地區法院的民事判決,與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決一直是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但在實踐中,有些台灣法律界人士和台灣同胞誤認為被認可的台灣地區法院作出的判決在效力上要低於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為了消除這種誤會,《補充規定》第一條明確寫明了被認可的台灣地區法院的判決與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決具有同等效力。
從民事案件大的分類上,《補充規定》明確申請認可的台灣地區有關法院民事判決,包括對傳統民事、商事、知識產權、海事等糾紛案件作出的判決。無論上述哪一類民事案件,均可依據《規定》和《補充規定》申請認可;在適用範圍上,《補充規定》明確申請認可台灣地區有關法院的民事判決和裁定、調解書、支付令,以及台灣地區仲裁機構裁決的,適用《規定》和《補充規定》,從而將這5類文書的申請認可程序歸於統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