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扁使絕食、自殺等激烈手段 恐變得更難交保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9-05-11 07:55:48  


  中評社台北5月11日電/陳水扁上周出庭,出現身體顫抖等不適狀況,審判長諭知還押看守所後,再度禁食且戒護就醫。就訴訟實務來說,被告採取絕食、自殺等激烈手段後,鮮少可因此不再被羈押;扁使絕招,不無再將自己陷入囹圄的可能。 

  中國時報指出,涉案被告羈押與否的考量,除了前提的羈押原因,最重要的審酌,就是有沒有羈押的必要性。陳水扁七日在合議庭開庭審酌有無延押必要時,當庭呈現身體不適,一再聲稱心臟有問題,還押後拒絕檢查,也不願進食,激烈抗爭手段,再度成為民眾關注話題。 

  姑且不論扁的健康,他在去年扁案爆發後,先在去年十一月十二日偵查中收押,及這次審判延押庭後,不滿被羈押兩度絕食,就司法實務來說,在押被告採用類似絕食等自我殘害激烈抗爭,是最大忌諱,法官或檢察官通常不會因抗爭,就准予交保。縱使原本考量要給予交保,也會因此轉而繼續收押。 

  理由無他,法官或檢察官,如果因被告的“自殘”就准予交保,不啻是接受要脅。從過往到現在,還未出現過被告以絕食、自殺等激烈手段抗爭,達到交保目的。過去就有在押被告,拆下囚房中馬桶螺絲釘吞下“鬧自殺”,檢察官接獲報告後,指示看守所盡快送醫檢查,並未同意交保,該名被告眼見無法如願,就食用大量韭菜自行排出螺絲釘。 

  法官、檢察官不接受要脅,正是考量,如果任一被告抗爭後,都能達到交保目的,將後患無窮。 

  另外,扁透過扁辦表示,將解除所有律師委任,及捨棄所有證人傳喚,更要求判處期徒刑,他不會再上訴。仔細推敲,箇中有極大轉寰空間,和民眾對訴訟法的不了解。 

  扁解除律師委任,因他涉嫌的“國務費”貪汙等案,是最輕判刑三年以上的“強制辯護”案件,若無律師辯護,合議庭得指定公設辯護人辯護;扁自己或妻子吳淑珍,也可再另外委任律師,接續先前未完的證人詰問程序,扁解除律師委任說,沒有把話說死。 

  依刑訴法規定,凡被告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案件,縱使被告放棄上訴,承審法官還得依職權,主動為被告提出上訴,即所謂的“職權上訴”。不是被告說不上訴,就可放棄,若法官未職權上訴,所做的判決就是違法判決,若因此定讞,“最高檢察署”還可非常上訴撤銷違法判決,重新審理。何況“國務費案”一審又不一定會判無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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