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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資將“正面表列”開放來台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9-04-23 07:49:18  


  中評社台北4月23日電/“行政院”跨部會議昨天原則通過,開放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或其餘第三地投資的公司來台投資,對於陸資來台投資業別將採“正面表列”;“正面表列”項目將由“經濟部”會同相關機關訂之。

  聯合報報導,“大陸地區人民來台投資許可辦法”草案對陸資來台的限制,分為“敏感身分”與“敏感項目”,如“國防”、政治、黨政軍等特定投資人等“敏感身分”,或對經濟發展、金融穩定有影響,或獨占、壟斷、寡占等“敏感項目”,都將由主管機關限制。

  第三次江陳會即將舉行,可望發表陸資來台共同聲明,“行政院”昨天加快審查進度,由“政務委員”朱雲鵬審查通過“經濟部”所擬的陸資來台許可辦法草案。朱雲鵬表示,相關配套完備後,預定江陳會後一個月內施行。

  陸資來台許可辦法的重點包括,明定陸資經營型態包括獨資、合夥,與直接投資台灣企業,購買台灣公司股分或設分公司均可,或透過第三地來台投資等。

  為防止敏感身分會透過第三地投資,必須對第三地投資陸資認定設限,“經濟部”主張持股百分之五十,“陸委會”嫌太寬鬆,要求百分之三十,朱雲鵬將進一步與兩部會協商後確定。

  陸資來台參與台資經營或新創公司等,都要向投審會提出申請,並且對於陸資實收資本額在八千萬元以上,明定應由台灣會計師簽證才可報主管機關備查。

  陸資來台投資單次累計超過上市櫃百分之十的股權,視同直接投資,由“經濟部”規範,持股在百分之十以下者,則由“金管會”規範。

  朱雲鵬說,由於投資項目都經兩岸談判,對台方一定是有利的,也是對岸願意投資的項目,有助於台灣長遠經濟發展。

  跨部會議也通過“陸資在台設置分公司與辦事處許可辦法”,原則比照外資申請審議程序,如設分公司的最低資金限制與門檻,或申請程序的廢止與改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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