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台北3月5日電/被控貪汙的前陳水扁辦公室主任馬永成和林德訓,繼上回開庭主打陳鎮慧的隨身碟不具證據能力後,上午則是在法庭上強攻她所製作的審核支出數報告單,製作過程有大違誤,不具證據能力,甚至直接挑戰吳淑珍的筆錄,和前“總統府”會計長馮瑞麟的供詞,選擇與陳水扁站在同一陣線。
經過三個多小時的庭訊中午結束,馬、林二人為求脫罪,要求傳訊陳鎮慧等11名證人,在法庭對質,對質的對象不包括扁珍,但為證明前後任“總統”辦公室主任的職權,傳喚名單包括李登輝時期的蘇志誠。
據聯合晚報報道,扁家弊案台北地院上午傳訊被告馬永成和林德訓,進行“國務機要費”準備程序,兩人的委任律師李勝琛上午主打吳淑珍的筆錄,沒有經過交互詰問;“總統府”會計室主任馮瑞麟的供詞,完全是推測之詞,都不具有證據能力,但蒞庭檢察官則認為,馬、林質疑的事證,都是由“總統府”所提供,當然具有證據能力。
馬永成和林德訓委任律師表示,馬、林並非會計人員,沒有會計審核權責,更非兩人的職務範圍,指檢方提出的審核支出數報告單,其中沒有名稱、製作日期,也非逐月製作,此外,律師也質疑,指報告單當中的“總統”秘書室並非法定機關和單位,馬永成的簽章也沒有簽署日期,更非本人簽署,而且他也沒有會計職權。
為了說服合議庭法官,馬林的律師團特別製作投影片,強調審核支出數報告單的製作程式有重大違誤,不符公文書必要格式,製作方式和程序有重大瑕疵,由不具會計權責的被告簽署,應屬無效的公文書,而不具證據能力。
但蒞庭的檢察官林達則表示,審核支出數報告單能否向會計單位請領款項?能否受審計單位核銷款項?是行政會計、審計規定的問題,應審究的是公文書能否作為刑事審判的證據,兩者不可混為一談。
林達表示,審核支出數報告書為證明被告偽造文書之直接證據,查無刑事訴訟法規定應予排除的事項,當然可以作為刑事訴訟審判的證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