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台北12月25日電/台灣聯合報今天的《黑白集》文章說,我們不贊成“高院”對特偵組的再抗告“自為裁定”,因為我們想再聽一聽周占春合議庭就其“心證”再次作一解釋。
特偵組的第一次抗告,曾對周占春何以曾裁定余政憲一百萬(台幣,下同)交保,卻對扁無保開釋,提出質疑;但合議庭的裁定書卻對此未置一詞。近日電視名嘴翻出周占春三年來裁定三十七案的紀錄,發現周占春裁定續押者有三十五案,另有二案具保釋放,而無一件“無保開釋”;這也應是特偵組可以請教周占春的題材。
周占春曾裁定續押一名涉恐嚇案的警察,理由是“被告以警察的身分及經驗,有騷擾證人的實質影響力”、“被告有騷擾證人、干涉審判之社會影響力”,因此裁定續押;但在扁案中,周占春非但對陳水扁“卸任‘總統’的身分經驗”視若無睹,亦對其惡性重大的串證滅證犯行置之不理,更不認為陳水扁有“騷擾證人、干涉審判的社會影響力”。如此輕重失衡的裁定,周占春能否作一解釋?
在周占春裁定羈押的其他案例中,有因“證人已供,被告不認”而羈押者;則陳水扁豈不正是“證人已供,被告不認”?另亦有僅以“涉及重罪”的唯一原因即被續押者,也就是認為在“重罪/或逃亡之虞/或串證之虞”中,只要符合一項即可羈押;但在扁案中,周占春卻認為僅憑“重罪”一項不可押人,而須滿足“重罪/加逃亡之虞/加串證之虞”始可。何況,特偵組正是主張扁已三者皆備,但周占春仍堅持無保釋放。
周占春對特偵組的再抗告作出再裁定前,應否回頭檢視自己過去三年所作的三十七件裁定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