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12月25日電/聯合報今天社論指出,特偵組起訴扁家四大弊案,由台北地院周占春庭長主審;惟庭長會議認為與先前蔡守訓庭長主審的“國務機要費”弊案之間有牽連關係,如今傳出可能併由蔡守訓審理,周占春則稱“願意交出”。
根據媒體連日的報導,扁家弊案主審法官一再變化,據稱起因是特偵組起訴扁家四大弊案後,法院原擬併由蔡守訓的合議庭審理;卻因蔡守訓“拒絕”,遂進行分案,而由周占春中籤。但周占春合議庭中籤後,兩次處理陳水扁羈押問題都引起相當大的爭議,且庭長會議認為前後兩案有牽連關係,於是竟又開始“協商”。
這時,傳出的消息是,周占春只同意交出“國務機要費”弊案,其餘三案他還要審,而且他表明不受蔡守訓合議庭對“國務機要費案”的法律見解拘束。
消息一出,社會輿論議論紛紛,社會大眾對法院的處理程序頗持疑慮,法院發言人也說不清楚。眼見司法威信的風暴將要形成,又傳出院方已“協議”,可能併由蔡守訓審理,而周占春“願意交出”的訊息。
社論指出,倘若媒體報導的消息無誤,則台北地院顯已違反了司法實務的分案規則;這非但是自找麻煩,且幾乎陷司法信譽於不可測的險境。如今若依規則併案由蔡守訓主審,恐怕是亡羊補牢、平息爭議,誠為不得不然的處置。
先談法院建立分案規則的理由。法院就新受理案件採抽籤隨機分案,是維護法院公平公正、司法獨立的重要一環;且分案之後,除非受理主審者有具體的迴避事由,即不得任意更動,如此方能避免操弄主審者的弊端。再者,刑事案件的被告如犯行不只一端,起訴後檢方續有發現、追訴,則因考慮其中的牽連關係、起訴效力範圍、一事不再理,乃至避免見解不一、訴訟經濟原則等,司法實務的定規即是交由已繫屬中的審理者併辦,亦即“後案併入前案”。
既然是有其理由且實務按此運作的“規則”,則法院分案即須依此辦理,不得有例外,更不容“拒絕”,亦絕無什麼“協商”、“協議”的餘地。惟其如此,方得以維護司法威信,杜絕任何猜測。
因此,只要特偵組起訴的扁家四大弊案與先前高檢查黑中心陳瑞仁起訴的“國務機要費”弊案確有牽連關係,那就別無選擇,必須由蔡守訓併辦。而就前後兩案起訴內容看來,兩部分的“國務機要費”舞弊行為,顯然是連續、整體而無法分割的;而“國務機要費”舞弊所得,又洗錢到海外,則兩案又無法分割。正因如此,地院庭長會議才會產生疑問,而認為分成蔡、周兩庭審理,並不妥當。
有人說,四大弊案案情較蔡主審的“國務機要費”弊案更為重大,應“小案併入大案”云云。但分案規則和實務卻不是如此。試舉正審理中的“大案”為例:SOGO弊案,檢方先起訴李恆隆等全案中極小一部分的偽造文書罪,一審判決無罪,檢方上訴;這時,檢方又起訴了該案中背信等罪責更重的關鍵性案情,因為檢方認為有牽連關係,遂將檢方已以偽造文書罪上訴到二審的被告,跳過一審,全部送二審併辦;其餘徐旭東等被告,則向地院另案起訴。這是“大案併入小案”,甚至是“跳過一審併辦”。如此處理,若非以法院的分案規則作後盾,恐怕早就傳言滿天飛了。
法院按成規辦事,這是維護司法信譽的重要作為。如認成規不合理,可以修改;但未改之前,不得以任何理由違背不遵。
因此,若當初蔡守訓確有“拒絕”併案之舉,請司法當局依法、依規定追究責任;而台北地院是誰同意此種“拒絕”,而竟將原應併案者採新分案,亦請司法當局依法、依規定追究責任;至於庭長會議發現問題,要求處理時,又是誰不迅即明快依規定併辦,而竟進行“協議”、“協商”,亦請司法當局依法、依規定追究責任。
既然庭長會議認為先後兩案有牽連關係,即應立即將周占春的案件移由蔡守訓併辦,不可亦無權等待其“願意”;而周占春明知法院的分案規則,也當然談不上什麼願不願意的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