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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正式推23條法案 與煽動叛亂、竊機密脫勾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8-12-17 16:11:44  


何厚鏵表示,廣大居民對“國安法”的立法工作十分重視。澳門日報圖片
  中評社香港12月17日電/澳門特區政府正式提出《維護國家安全法》法案,建議刪除禁止對煽動叛亂及竊取國家機密兩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預備行為的處罰,僅保留對叛國、分裂國家及顛覆中央人民政府犯罪的預備行為;明確“國家機密”並非事後追認;調整行文避免予人“秘密審判”的印象;新增“減輕”的條文,如果行為人在犯罪過程中主動減輕危險或排除危險,可獲判減輕刑罰甚至不處罰。

  昨公佈諮詢修訂草案

  澳門日報報道,特區政府於今年十月廿二日至十一月三十日進行了《維護國家安全法》(草案)的公開諮詢工作。昨日下午五時,行政長官何厚鏵於政府總部舉行新聞發佈會,公佈《維護國家安全法》草案的諮詢結果。何厚鏵透露,特區政府在充分吸納各種意見的基礎上,對原來的草案作出了必要的修訂,從而形成了《維護國家安全法》法案。該法案已經過行政會討論,並於昨日送交立法會審議。行政法務司司長陳麗敏在發佈會上也表示,特區政府尊重立法會的審議安排;在未來立法會審議階段,公衆仍可繼續表達意見。按現階段的法案建議,《維護國家安全法》將於公佈後三十日開始生效。

  預備行為保留前三罪

  陳麗敏表示,公衆對“國安法”的意見或建議,集中於“煽動叛亂”、“竊取國家機密”、“預備行為”等條文。經整理、歸納、總結及研究後,特區政府作出針對性的修訂,其中,以外界迴響最大的預備行為須受處罰的調整最徹底。對於“預備行為”與叛國、分裂國家、顛覆中央人民政府、煽動叛亂、竊取國家機密五項主體犯罪掛鈎,當局把最受爭議的後兩項與“預備行為”脫鈎,僅保留前三項。並把這三項犯罪的預備行為的規定分拆至各主罪的條文裡,進而刪除原第九條“預備行為”的條文。政府承認,刪除對煽動叛亂行為的預備行為的處罰,是考慮到公衆對此有憂慮,擔心因此限制言論自由。

  明確審判程序須公開

  為免公衆誤解,政府適當調整“國家機密”確認機制的行文,明確國家機密從產生的一刻起就是確定的,而不是在行為人獲取後才確定;如有需要,司法機關可向行政長官或通過行政長官向中央政府取得有關文件、資訊或物件是否已被確定為國家機密的證明文件。

  “國安法”草案原來建議的涉國家機密不公開審判的表述,引起部分人士的憂慮。政府在法案中改為清晰表述,但有一“但書”:明確審理國家安全犯罪的刑事訴訟程序須“公開進行”,但涉及竊取國家機密罪的刑事訴訟程序,如公開進行會對國家安全的利益造成損害,法官可決定不公開進行某些訴訟行為。

  政府也參照《刑法典》的第三百○六條規定,增設減刑機制:如行為人在重大損害發生前主動使該行為產生的危險有相當程度的減輕,或排除該危險,可特別減輕刑罰或不處罰該事實。

  七宗罪刑幅繼續維持

  除了上述的重大修訂,法案也作出多項技術性的修改、理順行文。“七宗罪”的刑幅則繼續維持。此外,政府強調,法案表述肯定排除了新聞工作者為洩露國家機密罪的主體,記者正常的採訪及報道不構成“刺探”;同時,《刑法典》第三章“阻卻不法性及罪過的事由”的規定可適用於“國安法”,作為犯罪的免責理由,因此,無必要加入“公共利益抗辯”。

  何厚鏵在新聞發佈會上表示,廣大居民對“國安法”的立法工作十分重視,並積極支持。在公開諮詢期間,各階層人士提出了許多寶貴的意見和建議,特區政府高度重視這些意見和建議,並予以全面、深入的分析研究,在此基礎上撰寫了《維護國家安全法》(草案)公開諮詢總結報告,並進而形成了《維護國家安全法》法案。

  特區政府已把《維護國家安全法》(草案)諮詢總結報告,及“以團體名義提出的意見”、“以個人名義提出的意見”,及“‘國安法草案’各場諮詢會意見整理”等三個附件,上載於政府網頁(www.gov.mo)及法律改革諮詢委員會網頁(www.ccrj.org.m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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