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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特權法查迷債 曾蔭權隨時被傳召作供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8-11-14 08:58:43  


在得知運用權力及特權法調查雷曼事件的決議案獲通過後,身處立法會議事堂旁聽席上的苦主,俱顯得十分高興
  中評社香港11月14日電/立法會通過引用特權法調查雷曼事件後,負責的小組委員會將於今日跟立法會秘書處研究調查所需索取的資料、開會次數和預計為期一年的時間表,委員普遍贊成首先傳召財金官員作供。《證券及期貨條例》被指是導致雷曼事件的“元兇”,是以若要追溯該條“證券大法”的源頭,當年出任財政司司長的現任行政長官曾蔭權正是有關政策的最高負責人。小組委員會主席何鍾泰表示,特權法賦予權力,可以傳召行政長官索取資料。

  信報報道,根據《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九條“命令證人列席的權力”,適用於任何人包括行政長官,但自一九九三年行使條例以來,相關的調查委員會從沒成功傳召行政長官到立法會作供。

  詹培忠:頭號傳召任志剛

  二〇〇三年四月生效的《證券及期貨條例》,前身是政府在一九九九年底向立法會提出的《1999年證券(修訂)條例草案》。該條“證券大法”誕生橫跨四個年頭,當時位居最高權位的財金官員,計有先後出任財政司司長曾蔭權和梁錦松、局長層次則先後有許仕仁、葉澍堃和馬時亨;期內監管機構的最高負責人則有至今仍出任金管局總裁的任志剛,以及當時的證監會主席沈聯濤。

  獲授權引用特權法的雷曼事件小組委員會,雖然尚未落實調查的職權範圍,不過,一旦認定要追溯事件源頭,上述財金官員和監管機構負責人將有可能成為傳召對象。何鍾泰表示,特權法可以傳召行政長官索取資料。

  立法會金融服務界議員詹培忠表示,雷曼事件引發的問題應該追溯至草擬《證券及期貨條例》,任志剛屬頭號傳召人物。

  政界消息人士分析,除了任志剛外,金管局副總裁蔡耀君和前財經及庫務局局長馬時亨亦責無旁貸,質疑有人最熟悉這些金融產品,亦知道有關陷阱和危機,卻沒有作出預警。

  何鍾泰今天將與小組委員會副主席黃宜弘,跟立法會秘書處研究,調查所需索取資料的種類、開會次數及時間表等,並決定原定本月二十四日的會議是否需要改期。他相信,調查起碼需時一年,但其複雜性未必及一九九八年調查新機場混亂,可加密會議。

  陳鑑林建議先禮後兵

  至於如何處理商業機密文件,何鍾泰認為,首要宗旨是盡可能提高調查的透明度,如果資料提出來會影響機構營運或與同業競爭,則考慮閉門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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