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10月13日電/十月八日,陳水扁在台北地院出庭時自動透露,今年元月吳淑珍向他坦白,有資金在海外被凍結。陳立即在二月三日找來民進黨大老吳澧培,說有人捐了一筆錢支持“國際外交事務”,他因為信任吳澧培,要交給他全權運作。吳向扁建議,美國對資金管制很嚴,以五十萬美元以下分筆匯入較為妥當。於是吳提供了四個帳號,二月廿二日接到銀行通知,收到匯款一百九十一萬八千美元。
聯合報今天發表臺灣退休外交官陸以正的文章,指出陳水扁自動爆料後,吳澧培也完全承認以上事實。吳還告訴媒體,這幾個月來,他已經寫過一篇有關美國承認台灣有何好處的文章,在美國政界廣為宣揚;又去了兩趟美國,就這個主題,找一些有影響力的人物對話,其中包括現在競選陣營中的明日之星。
文章說,我想吳澧培先生恐怕不知道,他已經觸犯了美國從一九三八年就有的外國代理人登記法;還可能違反了源自一九四六年,又在一九九五年大事翻修的遊說登記法,這可是賴也賴不掉的罪名。美國法律看似寬疏,實際卻很嚴密。我一九六三年奉派駐美,以華府大使館參事名義兼駐紐約新聞處長,兩年後加了公使銜。照理說既具正式外交官身分,無須辦理外國代理人登記。但我的前任倪源卿為免得美國司法部或“調查局”來找麻煩,一直依法登記為外國代理人,我只好蕭規曹隨,依樣畫葫蘆。
所謂“外國代理人”者,意指此人代表美國以外的任何國家,要想在美國境內宣傳任何事情,必須先向司法部辦理登記,才能開始活動。他雇用的人員、經費、工作項目與一切活動,每半年一次須列表報告司法部。所有分發的資料,包括新聞稿、書刊雜誌、錄音帶、CD、電影片,也都要附送司法部備查。如有申報不實或逾期未報,負責人可被處一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併科美金一萬元以下罰金。刑罰看來不重,但是以後就別想在美國混了。
吳澧培雖然住在美國幾十年,他只知道美國要清查資金來源,不懂得還有限制外國代理人與遊說人的法律。這四個帳戶如在美國境外,卻受他一人控制,更容易招致司法部起疑調查。陳水扁對美國法律的無知,可能害了吳澧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