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同意成立共同體
前言部分提及“意識到兩岸同屬整個中國、彼此相互平等是和平之基礎條件,也瞭解到雙方以統合方式經由共同體之建立是共同發展之基礎路徑”,以及協定第五條稱“兩岸決定在雙方同意之領域成立共同體,以促進彼此合作關係”是協定的另一個重點,也是明確地指出“共同體”兩岸和平合作協定的框架性作法,而不再是一般的雙邊合作而已。
傳統的政治學觀點,“政治聯合”不外乎是聯邦、邦聯、國協等主張,“經濟整合”多是指自由貿易、關稅同盟、共同經濟政策等形態。二次大戰後,歐洲國家創造了一個新型態的政治聯合與經濟整合架構,即創造了一個綜合“政治聯合”與“經濟整合”的“歐洲共同體”。
歐洲共同體內有“超國家”(supranationalism)與“跨國家”(intergovernmentalism)組織,屬於一種“分中有合、合中有分”、介於“聯邦”與“邦聯”之間的政治體制。在對外關係上,歐洲共同體與會員國都是法人,差別在於前者是不完整的國際法人,而後者是一完整的國際法人。不過,歐洲共同體做為法人的權限並非固定,如果會員國願意多給些權力,那麼其國際法人的地位將愈趨完整。
國家間的合作與共同體的合作不同,前者仍是以各個國家為單位,透過交往協商進行;後者除了各會員國外,共同體本身就是一個常設性的組織。組織本身有追求功能的使命,因此也會追求不斷的自我強化,機構強化的結果自然削減了會員國的權力,最終使得所有會員國密不可分。共同體的另一項功能在建立彼此的共同重疊認同(overlapping identity)。兩岸共同體能夠成立,透過多種共同體的運作,重疊認同將因而擴大。當兩岸人民,特別是台灣人民將愈來愈能接受兩岸同為中國人,其為命運共同體的看法時,兩岸從統合到統一自然有了堅固的基礎。
站在中國大陸的立場,如果把“一國”看成是“整個中國”,現階段兩岸已是“兩制”,如何從“一國兩制”過渡到“和平統一”,兩岸共同體的設置將是一個最理想的路徑。對中國大陸而言,兩岸目前存在的問題是,台灣人民對於中國大陸的認同並沒有因為經貿交流增加而擴大,反而“贊成統一”者愈來愈少,其原因就是因為沒有機制幫助兩岸人民建立同是“中國人”的認同。“共同體”在法律人格方面的意涵是參與雙方“各有主體、共有主體”,透過兩岸共同體的運作,台灣人民無論在政治與經濟上都能得到安全感,也將會感受到“兩岸統合”對於台灣人民的有利性,兩岸的共同認同會深化,符合中共追求“和平統一”的原則。
站在台灣方面的立場,共同體的設立可以做為“國統綱領”從中程到遠程階段中間的機制設計。對台灣人民而言,純粹仿照自由貿易機制的兩岸經貿互動,短期或許對台灣有利,但是長期而言,台灣經濟有可能經由經濟自由流動而逐漸被掏空。透過“共同體”機制,台灣的利益才有可能確保。
需要在哪些議題上建立共同體,可以由雙方政府協商。例如兩岸可以在迫切需要的事務,例如兩岸“農業共同體”、“台海社會安全共同體”(處理兩岸走私、犯罪)等低階性的事務開始,也可以成立“金廈共同體”來相互學習共同體的運作,或在不影響到境內事務,但又具有象徵性意義的議題成立共同體,例如“海域安全共同體”或“南海安全共同體”,以共同維護在釣魚台以及南海事務的安全。哪些議題為優先?就留給兩岸政府發揮創意吧!
另一個作法,兩岸也可以逕行成立一個“兩岸共同體”或“中華共同體”,讓其擁有部分國際法人地位。即先建立一個總體性的法律與政治框架,內部要以何種事務為優先,再做安排。
兩岸共同體成立的基礎與歐洲共同體並不同。歐洲共同體是由各個主權國家所組成,但是兩岸共同體是在“整個中國”的基礎上,或其屋頂下推動統合,雖然兩者組成分子彼此地位是平等的。對於兩岸共同體而言,統合是走向統一的前置階段,對於歐洲共同體而言,統合本身可以是過程,也可以是結果,因為歐洲共同體各會員國並沒有彼此都是“整個歐洲”此一法律約束,但是兩岸卻有共同屬於“整個中國”一部分的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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