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部分專家解讀為“領導問責”的制度化和法律化
事實上,繼孟學農之後,高層官員因重大安全事故引咎辭職的例子不斷,但大部分賦閑不久便開始復出。
2004年1月上旬,中石油原總經理馬富才,因開縣井噴事故引咎辭職,當年4月,中央批准馬富才辭職。十幾天後,四川石油管理局一把手也宣布換人。
對孟學農、馬富才等部級高官的去職,當時有媒體形容為“揮淚斬馬謖”,并稱這是自2001年國務院頒布《關於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之後,被追究責任的為數不多的高層領導。
孟學農等人的辭職背後,是隨之而來的問責風暴。2004年,密雲縣委、密雲縣縣長張文因北京密雲燈會發生特大死傷事故而引咎辭職。隨後,吉林市市長剛占標、廣東省韶關市曲江縣副縣長彭仲華分別因特大火災和礦難引咎辭職……
2005年通過的《公務員法》也對引咎辭職明確規定:“領導成員因工作嚴重失誤、失職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社會影響的,或者對重大事故負有領導責任的,應當引咎辭去領導職務。領導成員應當引咎辭職或者其他原因不再適合擔任現任領導職務,本人不提出辭職,應當責令其辭去領導職務。”
中國政壇的這種變化,被部分專家解讀為“領導問責”的制度化和法律化,并在媒體、學界引起一次問責制度的大討論。
問責官員復出的制度設計
“恰恰是這種‘適當安排’,讓外界看來,問責官員的復出不透明。”
孟學農又一次“下課”,他何去何從又引起關注。
“因為有分管副省長,作為省長的孟學農只對潰壩事故負領導責任,”國家行政學院公共領導教研部教授汪玉凱在接受《中國新聞周刊》采訪時說,“中央強調了孟學農引咎請辭的行政法規依據,同時也將他與被免職的副省長做出區別。”
汪玉凱解釋,引咎辭職這一制度的根本點在於,對政府官員而言,當他的責任够不上法律、行政和政治責任,但群衆輿論反響特別大,繼續任職有很大的困難時,引咎辭職制度正在平息人民不滿與保護優秀官員政治生命之間提供了平衡的空間和可能。
“目前,國內尚沒有法規規定被問責的官員不能重新起用。”汪玉凱說,2002年頒布的《黨政領導幹部辭職暫行規定》也只是規定,領導幹部辭職後,三年內不得到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務範圍內的企業、經營性事業單位和社會中介組織任職;不得從事或者代理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經商及企業活動。
同樣,《黨政領導幹部辭職暫行規定》也沒有對引咎辭職人員的重新任用作出規定,僅在第6章中有如下規定:“對引咎辭職責令辭職以及自願辭去領導職務的幹部,根據辭職原因、個人條件、工作需要等情況予以適當安排。”
“恰恰是這種‘適當安排’,讓外界看來,問責官員的復出不透明。”國家行政學院教授汪玉凱說,這是任用制度的“缺失”。
“具體的復出機制度仍需健全”,汪玉凱認為,對於主動引咎辭職的領導幹部,應該建立跟蹤機制,對進步較快、在新的崗位上作出成績的,可根據相關程序公示後提拔使用,這樣才能真正建立“能下能上”的用人機制。
“單一的領導問責制,并不能根本解決山西的煤炭生產安全問題。”山西大學政治與公共管理學院教授董江愛在接受《中國新聞周刊》采訪時也認為,“山西問題的解決,從根本上說需要利益調整、鐵腕的吏治和官員政績觀的轉變。”這正如孟學農所期望的“轉型”。
令人關注的是,中央在宣布免去孟學農等人黨內職務的時候,同時還任命現任國家安監局總局局長王君接替孟學農省委副書記職務,并提名他為省長候選人。學界認為,將熟悉煤炭事務的安監總局局長直接調到山西,是為了治理這個“事故大省”。
56歲的王君,山西人,曾長期在山西煤礦業工作,今年3月被任命為國家安監總局局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