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9月8日電/台灣中國時報今天社論說,“劉揆”提政策喊話,做好經濟基本面,下季股市就要翻升。能否如願,其實不是操之在我。馬“總統”則痛批政治力介入二次金改,又說什麼知法犯法,查弊絕不手軟。政府自清,掃除貪腐,確是振作的要徑。不過,我們提醒馬劉政府,包括“法務部”王清峰“部長”,掃除貪腐,不需要信心喊話,需要壯士斷腕的決心!
掃除貪腐,整治政府的沉?宿疾,要能辦得動自己人。不能總是官官相護,大事化小,小事化無。人民的眼睛雪亮,政府是真的有心掃除貪腐,還是口中說一套,手下另一套,凡事只知護短,雷大雨小,高舉輕放?下面有五個例子,做為指標,提供參考。
社論指出,第一個例子是郭武博。劉“院長”、王“部長”知不知道誰是郭武博?如果說不知道,你們就該準備打包辭官了!郭武博是接受建築商人招待喝花酒的“國有財產局局長”;也就是檢測政府掃除貪腐的試金石!媒體報導之後,“財政部”查有實據,做出懲處,結果呢?“記小過乙次!”馬“總統”、劉“院長”、王“部長”,這就代表你們查弊絕不手軟的決心嗎?國有財產局長受招待喝花酒,不算貪汙嗎?是因為缺乏警覺心,還是因為司空見慣?不論是那一條,官還做得下去?檢 方不必進行調查?郭武博可以繼續擔任“國有財產局局長”,上級長官還做得下去?“監察院”還要不要官官相護,大事化小、小事化無;此之謂也!
第二個例子是陳聰明。陳聰明是誰?陳聰明是被一位刑案被告三度公開指控隱匿犯罪情資的“檢察總長”,同位被告,在同一案中,指證另位長官隱匿 公文,長官否認,陳聰明轄下的特偵組,立刻對質。那陳聰明呢?否認隱匿情資公文的“檢察總長”,不也該與同位被告對質嗎?陳聰明就是查辦該案的檢察首長,陳樹 該為二次金改迴避,陳聰明不該迴避嗎?不該自清調查嗎?檢察官看到陳聰明,會不會見官矮一截,官官相護,大事化小、小事化無?
第三個例子是葉盛茂。他是史上首位被以隱匿公文罪起訴的“調查局長”,最高刑度五年,求刑兩年半。他隱匿洗錢文書;洗錢背後,必有犯罪,葉將 公文交結涉嫌洗錢以掩飾犯罪的嫌疑人,是否觸犯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明知為有罪之人,無故不使其受追訴”的“濫權不追訴罪”?檢方選的罪名與求刑的幅度, 有無自己人高抬貴手的用意?承認看過“情資”但不承認看過“公文”的嫌疑人與葉對質,原來還有人證在側,卻仍各說各話。檢方既不立即測謊,也不擔心串證而 為聲押。是不相信葉盛茂?還是擔心相信葉盛茂,終有一日,同一把火會燒到長官陳聰明的身上?
第四個例子是侯寬仁。侯寬仁是誰?他是特偵組中用不確實的筆錄起訴馬英九貪汙特別費的檢察官。馬英九被 判無罪,提出告訴,指控侯寬仁偽造公文書,侯寬仁是自己人,特偵組或是地檢署對於自己人涉及濫權追訴,有任何行動嗎?有任何檢討嗎?馬英九“總統”現在又成了 自己人的長官的長官的長官,是不是更有理由官官相護,大事化小、小事化無了呢?檢察機關一日不交代如何追訴筆錄做假的檢察官,就一日不能建立追訴犯罪的機 關信用與行事正當性!馬“總統”難道是怕人咒罵秋後算帳,就又要今是昨非了嗎?
第五個例子是做為對照的曹興誠。曹興誠是誰?他是被檢方起訴獲判無罪的上市公司負責人。一審無罪,同一企業集 團又遭同個地檢署同位檢察官再查第二案,搜索扣押,毫不手軟。曹興誠脾氣火爆,刊登大幅廣告,質疑檢方報復如同幫派,立刻被檢方警告可以侮辱公署罪伺候。 為何如此湊巧,又是同一位檢察官承辦?難道不可受到公評?以侮辱公署罪要脅,是不是護短?相較於前面的例子,檢方對於自己人的態度,是否明顯內外有別?
馬劉政府、王清峰“部長”,要振作,要掃除貪腐,就從對自己人絕不護短做起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