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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北京奧運會問題上,大陸盡力照顧了臺灣方面的立場。 |
大陸堅持一個中國原則從未動搖過。但是考慮到在兩岸尚未統一的情況下,台灣同胞不可能完全置身於國際社會之外。大陸根據形勢的發展變化,特別是一九七九年確定了爭取和平統一的大政方針之後,不斷調整相關政策。例如,一九七九年二月以後,大陸調整了在所有國際組織中“有我無蔣、有蔣無我”的方針,在一些非政府性國際組織中,如國際奧會,不反對台灣非政府機構以非全國性組織參加。一九七九年十月,國際奧委會通過了《名古屋決議》,為兩岸參加奧運會做出了安排。一九八三年六月,大陸調整了在亞洲開發銀行(ADB)這個政府間經濟組織問題上的“驅台納我”的方針,開始和亞行磋商在台灣改名的情況下保留其席位的可行方案。一九八五年十一月,大陸和亞行達成備忘錄,大陸作為中國唯一合法代表加入亞行,台灣改稱為“中國台北”(Taipei,China),保留亞行成員資格,解決了這個問題。
一九九一年十月,大陸和當時的亞太經濟合作會議(APEC)的主辦方韓國在紐約簽署了備忘錄,為大陸、台灣和香港參加該會議做出了安排。一九九二年兩岸開始了海協會和海基會的對話與協商之後,大陸為解決兩岸在一個中國原則問題上的分歧,以求同存異的務實態度,採取了祇要雙方堅持一個中國原則,可不涉及一個中國政治義涵的立場,促成兩會達成“九二共識”。一九九二年九月,大陸考慮到台灣申請加入當時的關貿總協議有利於保護台灣的對外貿易不受歧視,在關貿總協議的框架下,中國政府和美、歐、日等貿易大國達成主席聲明,明確台灣作為中國的一個單獨關稅地區、本著“陸先台後”的原則加入關貿總協定。據此安排,大陸和台灣先後於二○○一年十二月十一日和二○○二年一月一日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
二○○○年八月,前副總理錢其琛進一步對一個中國原則予以新的定義,他說: “就兩岸關係而言,我們主張的一個中國原則是:世界上祇有一個中國,大陸和台灣同屬於一個中國,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分割。” 這為兩岸互動和處理台灣 “國際空間” 問題開放了更廣闊的空間。回顧這段歷史可以看到,祇要有了一個中國原則這個政治基礎,那麼不管問題多麼複雜,兩岸是有智慧找到解決辦法的。
台灣“國際空間”的區分
從大的方面區分,台灣的“國際空間”有官方和非官方之分。在官方關係中有雙邊關係和多邊的國際組織關係。在國際組織中,又有聯合國組織和非聯合國的獨立法人國際組織。在聯合國和非聯合國政府間組織中還必須區分政治性和功能性組織,而不同組織的不同章程也會對兩岸處理相關問題有直接影響。這種複雜情況決定了兩岸在處理這些問題時祇能依循區別對待的“個案處理”原則。
就非官方的民間關係而言,台灣享有和國際社會進行經貿、文化、人員等多方面往來的廣闊空間。以經貿關係為例,台灣為外向型經濟,如果沒有廣闊的外貿空間,台灣經濟不可能取得今天的成果。台灣同胞出境旅遊,在某些國家和地區比大陸同胞享有更便利的待遇。這些情況祇要不違背一個中國原則,大陸不但不持異議,而且樂觀其成。大陸在這方面的政策是明確的。一九九五年一月,前中共中央總書記江澤民提出的著名對台工作八項主張明確表示:“對於台灣同外國發展民間性經濟文化關係,我們不持異議。”由於這個問題相對地簡單,筆者不擬贅述。下面僅就如何處理雙邊的和多邊的政府間國際組織問題,提出個人的淺見。
(一) 大陸、台灣與外國的“邦交”關係。這個問題不但涉及到一個中國的原則,而且涉及到誰代表這個中國。在兩岸達成統一框架之前,這個問題沒有妥協的餘地,祇能是“非此即彼”。台灣的分裂勢力和國際上反華勢力企圖搞“兩個中國”的所謂“雙重承認”,甚至是“一中一台”,但在大陸的堅決反對之下,包括當年兩位蔣先生的反對之下,這種圖謀從來沒有得逞過,今後當然更不會得逞。但是大陸從來不排拒有原則地和台灣方面討論“邦交國”問題,大陸的政策是“在一個中國的前提下,甚麼問題都可以談”。二○○五年四月,胡錦濤總書記和當時的國民黨主席連戰達成的“兩岸和平發展願景”中即包括“促進協商台灣民眾關心的參與國際活動的問題”。據此筆者認為,在兩岸關係出現難得歷史機遇、海協和海基兩會已恢復對話與協商的情況下,包括“邦交國”問題在內的台灣“國際空間”問題,按照先易後難的順序,應該擺到談判桌上來了。
在“邦交國”問題上,台灣方面提出最多的主張是兩岸“外交休兵”。筆者看到島內對此提出的主張,其核心內容是:“台灣不會試圖增加與其正式建交的國家的數量”,“將會把資源全力用在鞏固既有邦交國的友好關係上”;“希望兩岸不要互挖牆腳,這不是台灣單方面就可做到,也要對方有同樣意願”。(歐鴻鍊,二○○八年六月二日)但是“外交休兵”不但涉及到兩岸的意願,還涉及到相關的第三方,還有第三方的意願。因此筆者認為兩岸可以討論這個問題,但雙方“邦交國”的數量很難完全“凍結”起來,“休兵”不會是靜態的而是動態的。為了達到“休兵”的目的,筆者提出下列雙方似應遵循的“遊戲規則”:
1、被動原則。即雙方承諾不主動“挖對方牆腳”,是否改變“邦交”關係由第三方提出。
2、政經分離原則。雙方承諾不以金錢收買“邦交”,也不以“經援”為誘餌爭取“邦交”。與“邦交國”的經濟關係應在建立關係之後而不是之前討論。與第三方的“邦交”關係祇能是第三方的政治決定。
3、“通氣”原則。雙方的“邦交”關係發生變動時,應事先向對方“通氣”,不搞突然襲擊,這有利於雙方積累互信。
4、同胞利益至上原則。雙方承諾在各自“邦交國”不分彼此地履行維護在地兩岸同胞利益的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