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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高院駁回扁抗告 要求地院妥速審判國務費案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8-07-14 18:51:22  


  中評社台北7月14日電/陳水扁向台北地方法院聲請發還“國務機要費”案扣押物,遭拒絕返還,經陳水扁數度提起抗告,台灣高等法院今天裁定駁回抗告。高院同意地方法院見解,認為“國務費”案卷證並非“國家機密”,且陳水扁當初將“國務費”案的卷證核定為“國家機密”的過程於法有不合之處。

  中央社報道,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國務機要費”案,去年十月間裁定拒絕返還“國務機要費”案卷證,同時裁定相關卷證並非機密,陳水扁後來數度向高院及“最高法院”提起抗告。

  陳水扁引“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六二七號解釋,認為“總統”的“國家機密”特權應受絕對保障及尊重,法院無權審核。相關單據卷證既然用於秘密外交,就必須保密,縱然已經有多人經手、閱覽、影印,但“總統”仍可決定保密,以免繼續損害“國家安全”及利益。

  陳水扁認為,檢察官當時在偵查中,以他作為被告進行查證,違反“總統”刑事豁免特權,所做的扣押動作,也未經“總統”事先同意或核准,違反“總統國家機密特權”,更有司法人員洩漏部分內容,因此法院應該返還。

  高院裁定指出,依大法官第六二七號解釋,有關“總統”行使“國家機密特權”時,檢方扣押相關資料的“事前”爭議,應由高院組成五人的特別合議庭審酌,但本案是扣押物應否返還的爭議,屬於“事後”的性質,只要依一般程序,即三名法官組成合議審理即可。

  裁定並認為,“總統”的“國家機密特權”,並非“憲法”上的絕對權力,而是相對權力,各機關應予尊重,但並非無條件全盤照收,並應受“立法院”所定的“國家機密保護法”的規範,於個案中接受司法審查,“否則與專制威權何異”。 

  而台北地院裁定指出,陳水扁當初將“國務費”案卷證核定為“國家機密”的過程,於法有不合之處,似乎有意隱瞞貪污不法及掩飾不名譽,不符合“國家機密保護法”的機密核定程序,因此拒絕返還,高院今天也認為這部分裁定並無不當。

  高院表示,本件抗告究竟以個人或“總統”身分提出,仍有爭議。陳水扁夫人吳淑珍等人涉及的“國務費”案,相關卷證並未涉及“國家機密”,應使單純的刑事案件回歸原貌,由檢、辯雙方依法攻擊、防禦,並由法院妥速公正審判,以彰顯正義。

  陳水扁向法院聲請返還“國務機要費”案扣押物,台北地院去年十月初裁定拒絕返還,陳水扁不服提起抗告,高院去年十月底撤銷原裁定,發回地院更裁。陳水扁不服,向“最高法院”提起再抗告,“最高法院”去年十二月撤銷原裁定,發回高院更裁。

  高院今年一月間再度撤銷原裁定,發回地院更裁。陳水扁不服,向“最高法院”提起再抗告,最高法院六月底又將全案發回高院更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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