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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費”卷證解密?府:最快下午有答案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8-05-29 12:35:20  


  中評社台北5月29日電(記者 倪鴻祥)台灣“總統府”發言人王郁琦今天上午表示,特偵組請求“國務機要費”案卷證解密的公文,府方已著手簽辦公文,若時間來得及,最快今天下午、最慢明天會有答案。針對外傳馬英九傾向“不解密”,但授權司法機關審閱,以避免爭議,王郁琦不願證實。

  至於陳水扁境管案,府方將與“國務費”案同時簽辦,據了解,府方可能會以“無從知悉陳水扁何時出境”回覆,避免下指導棋。

  特偵組日前指派專人送達公函到“總統府”,建議盡速審酌是否對“國務機要費”案相關資料解密,以利偵審。馬英九考慮解密的訊息一出,立即引發綠營質疑,陳水扁辦公室甚至傳出,不排除要對馬英九提刑事“內亂外患罪”的告訴;馬英九因此朝憲政原理與“國家機密”的角度,邀集法學專家多方思考解套方案。

  據了解,府方研究後認為,陳水扁雖在“總統”任內補核定“國務機要費”卷證為機密檔案,但現任“總統”是馬英九,有權同意司法機關使用“國家機密”,而司法審閱調查“國務機要費”案時,程序不公開,因此不會有洩密之虞。若馬英九簽辦同意司法機關審閱,就毋需採取解密的大動作。

  據了解,僅管“國家機密”保護法第十條授予“總統”可就實際情況適時註銷、解除機密或變更“國家機密”等級,但同法第廿一條規定“其他機關需使用“國家機密”者,應經原核定機關同意。”第廿五條也規定“法院、檢察機關受理之案件涉及“國家機密”時,其程序不公開之。”

  據了解,馬英九認為可以不必逕行解密,可改以“國家機密”保護法第廿一條、第廿五條、第十條、第十二條,切割解決“國務機要費”檔案爭議,取代機密檔案解密。

  針對陳水扁提出抗告,致台北地院暫停“國務費”案審理,府方認為,陳水扁曾經把“國務機要費”明細給多名民進黨“立委”及媒體名嘴看過,事後才列為機密檔案,恐不符機密條件,“總統府”不排除以撤回抗告的方式,雙管齊下協助司法釐清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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