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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方為什麼還不放過馬 3個理由趕鴨子上訴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8-01-09 17:44:57  


  中評社香港1月9日電/1.藍綠恐怖平衡;2.不上訴沒面子;3.丟給“最高法院”。 

  針對馬英九特別費案二審被判無罪,台灣“高檢署”今天提起上訴,表面看似有番掙扎與思慮,其實就客觀情勢看,檢方的上訴是屬必然。

  聯合晚報報道,首先,如果不上訴,讓馬英九完全脫身,藍綠在特別費案的“恐怖平衡”必然遭到破壞,屆時綠營反彈、高層不悅,將讓檢察首長難以承受。也就是說,要不要上訴,固然是理的推敲,更是力的妥協。

  其次,當初起訴馬案的檢察官,如主張不提上訴,就等同自認當初起訴不當,這是“自我否定”,因此在“正常”情況下,偵辦馬案的侯寬仁等檢察官應會“push”上訴,這股力量強而有力,檢察首長不可能視而不見。而且,馬陣營日前才告發侯寬仁等檢察官涉嫌偽造文書與濫權罪,檢方若不提上訴,將完全處於挨打劣勢。

  再者,如果不上訴,就代表檢方對特別費案已有新的看“法”,例如特別費的性質認定、用假發票核銷是否追究(如呂秀蓮等人案例)、“國務機要費”是否一併免責(陳水扁與其一家案例),不管檢方如何認定,在藍綠激化下,一定“順了姑情,逆了嫂意”,與其如此,不如提出上訴,讓“最高法院”做最後的仲裁。

  “最高檢察署”特偵組去年風光成立,沒想到卻淪為“特別費的偵查組”,大半人力幾乎用於特別費案偵辦,結果辦案過程充滿爭議,搞得裡外不是人, 連馬案二審無罪是否上訴,都要瞻前顧後,說特別費案“毀”了特偵組,應不為過。 

  馬案檢方上訴:最後判決將是指標 
 
  台灣“高檢署”今天中午正式對馬英九特別費案上訴“最高法院”,上訴理由在“判決違背法令”前提下,列出原判決的四項問題,而非往例慣性的“指責”原判決,“高檢署”並以新聞稿裡強調,“如果”本案經判決定讞,將是首件領據特別費案的確定判決,“最高法院”的法律見解,將左右甚至影響偵審中同類案件的法律適用,具有關鍵的指導作用。

  馬案“高院”無罪判決後,將屬於單據核銷部分的馬英九認養“馬小九”部分,退由檢察官另為偵處,台北地檢署中午獲悉“高檢署”針對馬案上訴後,決定將馬小九部分併案由“最高法院”一併審理,如果馬案無罪定讞,檢方再重新分案處理。

  “高檢署”:實質補貼法律爭議仍存在 

  “高檢署”表示,正因本案領據特別費屬實質補貼的法律爭議存在,自宜由“最高法院”就此爭議問題,作出統一見解,較能避免實務上對同類案件認事用法的歧異,同時強調,為使社會爭議降低到最低,唯有讓終審法院釐清爭點,獲致的一致認定標準,讓偵審有所依循。

  “高檢署”書記官長陳宏達表示,“高檢署”深知本案的後續處理攸關檢察公信、法律感情及法律正義的實現,期盼“最高法院”儘速審理,讓特別費法律爭議儘早平息,他同時呼籲相關主管機關,應檢討修正特別費相關法令,避免實務上再生爭議。

  列舉四大原判理由違背法令情事 

  “高檢署”上訴理由列舉四大原判決理由不備的判決違背法令情事,一是證據能力問題,指原判決認為“行政院”及“法務部”有關對特別費的法律見解,屬於傳聞證據。二是“定額統籌概算型費用”問題,指此概念用詞,為“高院”判決所自行創設,遍查無用詞,此外,原判決認定領據特別費,一經領據具領後,就“推定”因公支用完畢,將預算法上,屬於公款性質的首長特別費,一分為二,認定單據列報部分屬於公款,領據列報則屬實質補貼,於法無據。

  上訴理由的第三點是行政習慣法及行政慣例的問題,指特別費須因公支用的性質及核銷程序,已有預算法等相關規定,實務上,並非所有首長均遵循原判決所謂的“先例”,難認具有規範效力的行政慣例法。第四是,領據特別費是否屬於個人所得問題,原判決前後主張的特別費性質、或稱公款或稱補貼、或認已喪失公款性質,又認為領據具領後,即論為因公支出,領得的特別費,也非個人所得,自無庸繳交所得稅賦,認為論述前後不一,有理由矛盾的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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