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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案二審無罪 綠天王涉蒐集發票卻難善了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7-12-28 13:13:05  


  中評社台北12月28日電(記者 林淑玲分析報導)馬英九特別費案今日二審獲判無罪,法官判決理由包括:特別費具實質補貼性質;特別費以領據核銷半數,一經領出即屬因公支出,核銷完畢,無須追究有無實際支出及流向;馬英九沒有不法所有意圖,也無以詐術使會計人員陷於錯誤。

  因呂秀蓮、游錫堃、陳唐山等綠營要角的特別費案,都是因“蒐集發票”被起訴,與馬案性質大有不同,若無政治面考量,很難援引比照。

  台灣的機關首長特別費,分成兩部分,一半是以領據核銷,另一半要拿單據報銷。如果首長每月特別費新台幣10萬元,其中一半5萬元,簽字就能領走,亦即領據核銷;另一半5萬元,則須要以實際支出的單據,逐一以發票、收據等來報帳。

  檢方對特別費案遲遲未能建立統一偵辦標準,被強烈質疑寬嚴不一。檢察官陳瑞仁去年偵辦陳水扁“國務機要費”時,並未就領據報銷的部分進行追查;只查核須要單據報銷的部分,查到大批不實發票,認為陳水扁、吳淑珍收集發票,詐領“國務機要費”,以貪污罪將吳淑珍起訴,陳水扁受刑事豁免權保障,被列共同正犯。

  偵辦馬英九案的檢察官侯寬仁則是整個特別費全部都查,在領據報銷的部分,起訴馬英九將特別費流入私人戶頭。

  馬英九二審獲判無罪的重點在於,承辦法官認定,“特別費以領據核銷半數,一經領出即屬因公支出,核銷完畢,無須追究有無實際支出及流向。”意即,首長半數特別費簽字領走,就無須再過問流向,進入私人戶頭亦無不可。

  對於外界關切,馬英九二審無罪,呂秀蓮、游錫堃、陳唐山是否也有機會比照脫困?除非另有政治力介入,否則光是援引馬案判決來看,因性質不同,並不樂觀。

  主要是檢方9月21日偵結起訴的呂秀蓮、游錫堃、陳唐山特別費案,都不是因為領據報銷的部分出問題,而是須要單據報銷的另一半出問題。呂、游、陳都是因為拿別人的發票,甚至蒐集發票申報特別費被起訴。

  根據檢方起訴書,呂秀蓮自2000年12月,到2006年5月,由辦公室祕書蘇妍妃,隨扈盧孝民及青年工作團成員、工友蔡素芳,辦公室之科技諮詢委員聘兼人員連秋斐,連續蒐集他人消費的發票共計1005張,合計金額563萬6517元,冒充原始憑證,核銷首長特別費。

  游錫堃則自2000年10月到2005年12月止,擔任兩任“總統府祕書長、行政院長”,與配偶楊寶玉,及辦公室主任蘇昭英,辦公室承辦人賴淑芬、祕書劉建忻等人,連續蒐集他人消費的發票,共計516張,金額總計238萬6005元,冒充原始憑證,核銷首長特別費。

  陳唐山自2004年7月起,到2006年6月止,擔任“外交部長、總統府祕書長”期間,與“外交部”及祕書長辦公室主任林義雄,辦公室祕書蔡玲音,“外交部長”辦公室祕書簡瑞隆,祕書長辦公室祕書陳雅君,連續蒐集他人消費的發票106張,金額共計36萬8199元,冒充原始憑證,核銷首長特別費。

  呂秀蓮、游錫堃、陳唐山特別費案都還在進行中,月前陸續開庭,三人都自認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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