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12月28日電/澳門《新華澳報》今天刊登評論文章指出,馬英九的“特支費案”,將於今日上午十時進行二審宣判。由於此時距“中選會”接受各政黨提名“總統”參選人和接受連署人登記只有半個月左右的時間,故二審判決是否將會把馬英九攔擋在“總統”參選人提名登記的門外,也就頗為令人關注。
文章說,按照台灣地區的司法制度,檢控方在不服法院判決提出上訴後,必須提出新的事證。如果無法提交新事證,上一審級法院往往會維持下一審級法院的裁決。而從二審庭審的情況看,檢控方並未能就一審的案情提出新事證,只是另行提交了“馬小九”等在常人看來頗為荒唐無理的“事證”來。可能是連檢控方自己也對此感到“無聊”,故只好在“特支費”的性質認定方面大做文章,堅持“公費”的說法。大概,連控檢方也感到,在“特支費”的性質定位上,可能會牽連到五千多名政務官,而且其中有相當部份是現正在台上的綠色官員。在此現實背景之下,再去追究其實已被整個官場以至社會習以為常地認為是“補貼”的“特支費”,即使是帶有“公費”性質也是“制度缺陷”,以此來作抗訴理由將會討不到甚麼便宜,甚至還將會成為反傷自己人的“回力標”。因此,才追加了自以為可“一劍封喉”的“背信罪”。
檢控方追加“背信罪”這一招,非常高明,也非常狠辣。這是因為,背信罪是二審定讞。而按《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規定,凡被判罪確定者,即使刑期很輕,都已被褫奪“總統”參選人的資格。檢控方是精確計算,馬英九案的二審判決將會在“中選會”進行接受“總統”參選人登記作業之前宣判。因此,追加檢控馬英九的“背信罪”,是將馬英九攔擋在“中選會”登記“總統”參選人門外的最便捷辦法。
文章指出,但是,這裡有兩個疑點:其一、檢控方是在一審程序全部結束之後,才追加“背信罪”的。故在二審宣判時,第二審級法院對“背信罪”部份的宣判,究竟算是一審宣判還是二審宣判?按審判層級來說,二審法院的宣判,當然算是二審宣判。就此,就“背信罪”部份,也就當然是終審定讞。但就宣判程序來說,這個“背信罪”是在一審宣判之後才追加的,亦即並未經過一審程序,如果審理就當作是二審程序,顯見程序瑕疵,而且不給馬英九上訴權也不符法治和人道原則。當時最為合理的處理辦法,是司法機關對馬英九的案件進行脫鉤處理,即“貪污罪”進入二審程序,而追加的“背信罪”則分開處理,回頭重走一審程序。
因此,即使高院合議庭今日宣判馬英九的“背信罪”成立,在是否屬於終審判決問題上,還將會有一場爭拗。
其二、即使是“背信罪”的本身,檢控方在提出追加時所提交的案由和事證,也是漏洞多多。合議庭能否接納採信檢控方的指控,看來連檢控方自己也心中無數。
至於馬英九官司的核心內容,亦即圍繞著“特支費”的“貪污案”,是屬於三審定讞。也就是說,今日的二審宣判,並非是終審宣判。
文章分析,這個司法程序,對馬英九較為有利。這是因為,《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規定,被指控犯“貪污罪”者,只有如下兩種情況才不得進行“總統”參選人登記:
一、經判刑確定,亦即三審有罪定讞。此時,不管刑期長短,只要是判決有罪且有刑期,都不能參選。但由於今日的宣判是二審程序,故這一規定現時並不適用於馬英九。而按台灣地區的司法時程,三審將會是在“總統”大選甚至是就職之後。倘若馬英九勝出,按“憲法”規定將受到“免責特權”保護(陳水扁的“國務機要費貪污案”就是因此特權而獲暫不起訴),綠色司法官要置馬英九於死地也只能是徒呼??。
二、如果今日的二審判決,仍然是維持一審“無罪”判決,當然馬英九的參選資格不受任何影響。即使是“翻盤”,判決馬英九有罪,但只要其刑期是十年之下,也不會影響馬英九登記參選“總統”的權利。當然,如果是判決十年(含)以上有期刑期、無期徒刑、死刑,即使馬英九仍可上訴,但按《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的規定,都將不得參加“總統”參選人登記。而從馬英九所涉“特支費”的案情看,即使是因政治因素,在二審“翻盤”,獲判十年及以上徒刑的機率並不高。
文章表示,或許,從近日民進黨大作“人民心中已宣判馬英九有罪”的文宣,及特偵組突然偵查蕭萬長、連戰、吳伯雄等人的“特支費案”的動作中,我們可以隱約感到,這正是綠營不甘於馬英九“特支費案”的二審宣判,並不會構成剝奪馬英九參選“總統”資格,因而才作出的“阿Q勝利法”輿論及“圍點打援”司法“奧步”招數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