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7月24日電/前台北市長馬英九特別費案,台北地方法院昨天繼續開庭審理。北市府主計處長石素梅證稱,以領據核銷特別費,就已經完成經費結報,沒有剩餘繳庫問題。她記得從七三年起,首長特別費核銷程序,以領據核銷部分不得超過預算編列的二分之一,多年來執行結果並無爭議,已經形成行政慣例。
中國時報報道,合議庭是在昨日下午進行詰問證人程序,率先接受詰問的石素梅說,北市府針對首長特別費曾經發布新聞稿,是因為市議員李新公布機關首長年收入排行榜,由於收入裡面包含了特別費,主計處認為特別費不是首長收入,應加以扣除,才發布新聞稿澄清,並沒有任何人指示,也沒有跟馬英九討論過。
石素梅表示,台灣“行政院”一九九八年函,對特別費核銷規定,須檢具原始憑證核銷,若無法取得原始憑證,可領據核銷,但不得超過二分之一,市長特別費的核銷都合規定辦理,所以並沒有要求改變。
至於台灣“審計部”台北市審計處函轉各單位,對於首長特別費核銷流程的公函,意指為何?石素梅表示,公函對於報支時點並沒有規定,只是對於尚無單據或領據的時候,不宜申請報支,北市政府主計尊重審計處,所以函轉公函,“據我所知,其他‘中央機關’並沒有函轉”。
石素梅在公訴檢察官反詰問:“是否由馬英九拔擢出任台北市政府主計處長?”的問題,當庭反駁。她說,她自七七年三月就在“行政院主計處”第一局擔任科員,經歷專員、視察、科長、簡任視察、副局長、局長,她強調主計作業是一條鞭,不是市長能夠決定。
石素梅說,市長特別費不是首長收入的新聞稿,是主計處認為,特別費列入業務費二級用途科目項下,不是人事費,特別費的編列是因公饋贈或招待使用,“行政院”會去年十一月廿九日提出的“特別費沿革及改進報告”說的很清楚,該報告同時說明多年來,首長特別費均由首長統籌運用,已形成行政慣例。
她強調,早期首長待遇偏低,為因應婚喪喜慶等額外的開支,才有這項制度,“行政院”會去年的報告有詳細說明,她本來對特別費就持這樣的認知,後來“行政院”會的報告,把她這個想法具體化。
石素梅說,她記得七三年間“審計部”建議特別費以須領據具領部分,不得超過二分之一,已形成行政慣例。
法官吳定亞對為何過去特別費使用領據,而非支出證明單的問題非常好奇。石素梅說,支出證明單必須逐筆說明無法取得單據的理由,作業繁雜,所以使用領據,就如同市議員每月都有一萬元的郵電費,也是用領據核領。石素梅同時表示,領據核銷的特別費,一旦核領後就算執行完畢,所以沒有剩餘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