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陳菊敗訴理由:散布“賄選抓到了”妨害他人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7-06-16 10:07:45  


  中評社香港6月16日電/高雄地方法院合議庭昨天判決市長陳菊當選無效,主要是認為陳菊的競選團隊,在選前最後一夜結束後舉行的“黃俊英賄選抓到了”記者會,構成選罷法中以“其他非法方法”妨害他人選舉的當選無效要件。

  聯合報報道,合議庭指出,陳菊雖未出席記者會,但仍應為競選團隊負選罷法上各項責任。現今選舉投入人物力龐大,候選人為統籌選戰進行,無不為此成立專責競選團隊,其中重要幹部與候選人已形成“緊密共同體”,無論當選人是否曾同謀參與,都應負責。

  判決書指出,黃俊英訴請陳菊當選無效,主要爭議在陳菊所屬競選團隊在“黃俊英賄選抓到了!”為題的記者會中,對黃俊英所做的各項指控、傳播,與她所握有的證據,以及依據證據推得的結論之間,是否相符?陳菊團隊的這一行為,是為競選,還是為舉發不法?以及這一行為是否符合選罷法規範?

  合議庭在判決書中針對這些爭議點指出,陳菊競選團隊取得的走路工錄影帶,只提及市議員選舉,對照陳菊陣營在記者會及次日對黃俊英的各項指控,有不當連結、過度擴張之處。

  陳菊競選團隊在選罷法規定之活動已停止的禁制期間,對黃俊英採行重大突襲性的負面競選手段,令黃俊英無法提出充分辯證、澄清,導致他受到未盡相符的指證時毫無辯證機會,是極度不公平對待;陳菊等人所為,應依選罷法予以非難。

  陳菊競選團隊對妨害他人公平競選的行為,雖辯稱是為舉發不法,但陳菊陣營透過記者會傳播、簡訊傳送此負面訊息,舖天蓋地而來,巳逾越“正當防衛”或“緊急避難”,為法律所不允許,可歸於選罷法第一○三條第一項第二款“其他非法之方法”的範疇,否則往後一對一大型選舉,人人皆起而傚尤,且均無需負任何刑責或選罷法責任。

  合議庭依據這些論述,認為陳菊陣營所為嚴重妨害黃俊英自由競選。且是依陳菊授權的共同行為,因此宣告陳菊當選無效。 

  報道說,高雄地院合議庭判決陳菊當選無效,認為菊營選前最後一刻指控“黃俊英賄選抓到了”,讓黃俊英毫無辯解機會,是“用其他非法方法”影響選舉;法官還特別舉台北縣長選舉羅文嘉走路工事件,指羅還有七天時間澄清,黃俊英所受遭遇顯然極度不公平。

  合議庭在判決書內指出,陳菊競選團隊召開記者會後,兩家電視台在投票日當天,持續在各節新聞不停播送各種指控黃俊英賄選的跑馬燈、新聞畫面並配以現場談話性節目;陳菊競選團隊還自行發送大量簡訊,指黃俊英涉及賄選,散播程度及影響範圍嚴重廣大。

  合議庭指出,陳菊競選團隊根據手中證據做出推論指控黃俊英,有許多不盡相符之處,再以“黃俊英賄選抓到了”大型看板為背景,造成先入為主概念,再利用媒體傳播,已有誤導民眾真實的認知,尤其在選罷法規定禁制期間(競選活動正式結束)後,採取突襲性重大負面競選手段,黃俊英根本沒時間,針對攻訐提出充分辯證與澄清的機會。

  合議庭特別舉台北縣長選舉,民進黨候選人羅文嘉陣營捲入走路工事件為例,指這一事件經大幅報導,但羅文嘉起碼有一周時間,動員一切黨政資源強力回應及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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