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1頁 第2頁 】 
高市翻盤審理詳訊:親綠“特定媒體”介入選舉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7-06-16 09:41:52  


  中評社香港6月16日電/國民黨高雄市長候選人黃俊英訴請市長陳菊、高雄市選舉委員會當選無效及選舉無效,經高雄地方法院近半年審理,合議庭十五日認為,陳菊陣營用非法選舉伎倆,影響選舉公平,判決陳菊當選無效,選舉無效之訴則駁回,全案還可上訴。本案未判決確定前並不影響陳菊的現任職權。

  東森新聞報道,合議庭審判長黃宏欽宣判黃俊英勝訴時,到庭聆判的黃俊英辯護律師何旭苓及賴素如當庭驚喜,並緊握雙手說“我們贏了!”,顧不得回答媒體問題,隨即健步飛奔離開法庭。陳菊辯護律師則未到庭聆判,只有市府新聞處代表到庭聆判。
 
  合議庭根據選罷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對候選人有投票權人或選務人員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他人競選、自由行使投票權或執行職務者,以及同法第四款有影響選舉結果之虞者”判定本案構成當選無效。
 
  合議庭的理由是,陳菊所屬競選團隊於選前最後一夜法定競選時間結束後的深夜及隔天選舉當天,不斷以“走路工”案及“黃俊英賄選抓到了!”為題,指控黃俊英加並傳播,與其所執的證據與客觀上可推得結論,有不盡相符之處。
 
  此外,陳菊所屬競選團隊於選罷法規定的禁制期間,對黃俊英採行重大突襲性的負面競選手段令黃俊英無以提出充份的辯證及澄清,致黃俊英毫無辯證機會,而受極度不公平對待,陳菊競選團隊所為應依選罷法予以非難。合議庭也認為,親綠的“特定媒體”介入選舉,幫忙傳播,才導致翻盤。
 
  合議庭認為,陳菊競選團隊妨害他人公平競選的行止,為法律所不允許,應歸攝於選罷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第二款“其他非法之方法”的範疇,致黃俊英難以澄清,以降低負向攻擊的損傷,足以嚴重妨害黃俊英爭取支持的公平性。



【 第1頁 第2頁 】 


CNML格式】 【 】 【打 印】  

 相關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