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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市翻盤審理詳訊:親綠“特定媒體”介入選舉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7-06-16 09:41:52  



  至於陳菊所屬競選團隊所為,合議庭認為,陳菊應依其授權的共同行為,而同負選罷法上的相關責任,無論她是否曾同謀參與,都應為此負責,而該擔當違反選罷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第二款的事由,自應依黃俊英主張,宣告陳菊於這次市長選舉當選為無效。
 
  不過,合議庭三位法官中其中一位法官則認為,本件尚難證明陳菊共謀參與“走路工”選舉伎倆,不應與競選團隊同擔違反選罷法罪責。
 
  至於選舉無效之訴部分,合議庭指出,高雄市選委會就陳菊陣營於選前、選中所召開的記者會未加以監察處置,或因無任何機會得以裁量而勸止、制止或處罰,或其監察小組委員所為的觀察,尚屬調查衡量的程序而非得認有裁量怠惰的違失,因此高雄市選委會所為都尚不足以構成辦理選舉違法。
 
  高雄地方法院對這次驗票所發現的得票數、用餘票數、已投票總數不符等情形經分析判斷結果,認選委會辦理選務的重大違失而應列於足影響選舉結果票數僅八十六張。驗冊後發現領票人所簽名蓋章者與選舉人名冊所載姓名不符而認應屬選務人員執行審查確認職務的明顯瑕疵者計三百一十二筆,領票欄內重覆蓋簽兩個不同姓名章而無得辨別選舉人的明顯重大瑕疵者計五十九筆,綜上總計為四百五十七張。
 
  院方指出,這次市長選舉陳菊與黃俊英的得票實際差距為一千一百七十一票,較原先中選會一千一百一十四票還多,縱然全予扣減問題票,也未逾這次選舉當選人與落選人間得票的差數,不足影響選舉結果,因此選舉無效之訴予以駁回。
 
  依選舉罷免法規定,當選無效及選舉無效訴訟為二審定讞,原告或被告不服判決結果仍可上訴,但需依民事案件規定於收到判決書二十日內提出上訴;二審法院受理上訴案後,也需於六個月內裁判,因此這起眾所矚目的選舉官司最慢明年初將判決確定。
 
  依選罷法規定,當選無效若是因票數問題就直接遞補,但若是因非法方法取得勝選則需重新辦理選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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