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報:未來數月繞著公投綁大選 將會有連場激戰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7-05-26 11:59:21  


  中評社香港5月26日電/澳門《新華澳報》今天發表評論文章,指出陳水扁日前在接受新加坡“亞洲新聞台”專訪時聲稱,外界質疑未來一年是否推動“兩國論入憲”及“統獨公投”, “我們沒有這個政策方向”,因為這些議題不是由一個人或一個政黨就可以決定,而是必須經由“立法院”四分之三高門檻同意,才能交由人民複決、公投同意。但他同時又強調,目前民進黨正在提出一項連署案,即以“台灣”名義加入聯合國。這並非是“統獨公投”,也沒有違背“四不”的信諾。

  文章表示,從陳水扁的這番話看,他既是對《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所規定的必須經“立法院”四分之三決議才能提出“憲法修正案”的高門檻,使他未能實現在二零零八年五月二十日卸任之前完成“兩國論入憲”的“台獨公投”,以至連一般性“修憲”也無法實現,深感到無奈和不忿。但與此同時,嘗過“公投綁大選”甜頭的陳水扁,卻又不願白白放過明年“總統”時再次實施“公投綁大選”,可以進一步激發隱性選民出來投票的機會,千方百計地謀求實施“公投綁大選”的議題。而這個議題,就是“以台灣名義加入聯合國”。另外還有兩個備用議題,就是“追討國民黨不當黨產”,及“首都南遷”。

  其實,陳水扁的“公投新憲時間表”根本不能實現,不單止是受制於“立法院”三分之二的高門檻,而且還受限於“修憲公投”的程序時間表。實際上,《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二條規定,“憲法之修改,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通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即通過之,不適用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按此規定,即使是獲得朝野高度共識的不涉“統獨”、 “兩國論入憲”的一般“修憲案”,也必須在明年三月中下旬實施“公投綁大選”日之前的半年,亦即今年九月中下旬之前公告。而“立法院”的本會期再過五天就告結束,下個會期於九月一日開始。即使是現在就將“憲法修正案(草案)”提交“立法院”,只有半個月多一些的時間,“立法院”也不可能趕得及審議的了。由此可以斷定,陳水扁的二零零八年五月二十日實施“新憲”的“公投新憲時間表”,已經徹底破產。

  文章指出,然而,所謂“遇到紅燈繞道走”、 “大路不通走小路”,陳水扁又操起其最拿手的“方法論”,說甚麼也要在“總統”大選時實施“公投綁大選”。在二零零四年,他利《公民投票法》第十七條有關“防衛性公投”賦予“總統”的“公投”發動權,提出了“強化國防”和“兩岸對等談判”兩個“公投”議題,並將之與“總統”大選合併進行。盡管因為“門檻”過高,兩個“公投”議題都被否決,但畢竟是“公投”帶動了投票率,激發了民進黨的隱性選民出來投票,再加上“兩顆子彈”的效力,終使陳水扁實現了民進黨在各項公職選舉中有史以來的過半得票率,而驚險再次當選。因此,陳水扁又決定,在二零零八年“總統”選舉中,必須再次實施“公投綁大選”,爭取再次透過“公投”來提高投票率,讓民進黨提名的謝長廷得以當選,以實現民進黨“永續執政”之夢,及避免陳水扁自己被泛藍群眾追究司法責任。

  然而,在二零零四年,連“對等談判”這樣的“正面”議題,雖然投贊成票多於陳水扁的得票數值,但終因受投票人數必須達全體選舉人(即選民)總數二分之一,且有效投票數超過二分之一同意的“高門檻”所限,而未獲通過。因此,陳水扁又擔心,帶有“分裂國土”傾向的“以台灣名義加入聯合國”,及明顯是政黨惡鬥,撕裂族群的“追討國民黨不當黨產”,以及人口密集的北部選民未必認同的“首都南遷”等“公投”議題,未必能通得過。盡管這些議題的“公投”可為民進黨帶來選舉“紅利”,但畢竟這並非是“公投”的主項,將使民進黨蒙上“發動公投屢戰屢敗”的羞名。

  文章點出,因此,陳水扁接過林義雄“核四公投促進會”所提的五項修法主張,決定發動修改《公民投票法》,以降低“公投門檻”。這“五大修法主張”是:

  一、“公投法”第二條有關公民投票事項的限制(按:預算、租稅、投資、薪俸及人事事項不得作為公民投票之提案)應該重新研議,除“人事”外的公共事項都不應該限制。

  二、“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按:設委員二十一人,任期三年,各政黨依“立法院”各黨團席次比例推薦)的設置,應該刪除。

  三、《公民投票法》第十三、十五及五十二條排除行政機關及“立法院”少數享有公民投票提案權的限制,應該加以修正。

  四、“公權法”第十、十二條應將提案人數降為一百人,連署人再降為選舉人數的百分之一點五(按:現規定是提案人數為最近一次“總統”選舉人數的千分之五以上,亦即二萬四千七百六十二人,連署人數為百分之五,亦即八十二萬五千三百五十九人。

  五、“公投法”第三十條修正為公民投票結果,以得票最多且票數超過投票權人數百分之一為通過(按:現規定是投票人數達投票權人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且有效票數超過二分之一同意者,即為通過)。

  文章認為,然而,有關提案人數為一百人的建議,“門檻”奇低,就連民進黨人也認為不妥,因為倘此任何人可就任何事提案“公投”,使台灣地區的“公投”無日無之,不勝奇擾。因此,此議已遭民進黨的“黨政協調會”否決。但其他四項“修法”主張,仍將送交“立法院”審議。

  即使是“提案人數一百人”的“門檻”被否決,民進黨仍沒有放棄“以台灣名義加入聯合國公投”連署。本周一,已完成第一階段連署,共徵集到九萬二千份連署,跨過千分之五的提案“門檻”。下一階段的連署目標,是爭取在七月底前徵集到一百萬人,亦即是要跨過八十二萬多人的“連署門檻”。

  然而,即使是能跨過“連署門檻”,還有“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這一關要過。照說,泛藍委員必以其人數過半的優勢,予以否決。這也正是陳水扁要廢除“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的主要原因。但在“立法院”審議“公投投票法修正案”時,此議必然會遭到國、親兩黨黨團聯手狙擊,並挾其過半議席優勢,將之否決。因此,在未來幾個月,圍繞著“公投”及“公投修法”,將會有連場激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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