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4月23日電/由於國親兩黨緊急達成協議,使得有關“總統副總統選罷法”中所謂“排馬條款”的修正案,終未能在日前“立院”的院會中搶攻逕付二讀。這場爭議如今既已暫時落幕,或許也是個很恰當的時機,重新再以平常心來檢視這個課題。
台灣中國時報今日發表社論表示,不諱言說,這場立法攻防,從發動到落幕的整個過程,跟“立委”赴台大校園搞演習秀一樣,活脫就是一場荒誕劇。
社論指出,先擱下“排不排馬”的動機爭議,就算沒有馬英九打算參選“總統”這檔事,請問這條法律能這樣修嗎?曾犯貪汙罪一審判決有罪尚未確定者,不得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多高標的道德尺碼呀!問題是它明明白白的違反法治與人權的基本價值。司法審判為什麼會有三訴三審的設計,不就是在維護個人的人權,使不致在一次審判就定生死嗎?原則上,在三審定讞前,根本就是“無罪推定”的,有什麼道理要在一審判決有罪後,就馬上剝奪其參選公職的權利?萬一最後三審判決定讞是“無罪”,先前被剝奪的參選權,又該怎麼補償呢?
好吧,就算堅持道德高標吧,那麼為什麼不乾脆一體適用,把選罷法所規範的所有層級選舉,一律規定一審判有罪就不得登記參選,這不是最公平嗎?問題是做不到嘛,問問目前在“立院”的現任“立委”諸公們,有多少人有案底在身?要這麼有道德情操,何不先拿自己開刀,就先修法規定“立委”若一審有罪就不得參選,那麼再擴大到“總統”就“理直氣壯”了,不是嗎?問題是,做得到嗎?真這麼做,“立院”不吵翻了天才怪!
再退一步說,如果硬要辯稱“總統”是領導人,身分上有特殊性所以不能拿來與“立委”及其它公職相比擬,這條法非修不可,那也應該從下一屆“總統”大選才開始適用,強調這一點不是替馬英九開脫,而是一項要可長可久的立法,本來就該避開當下的政治爭議,不能針對個人個案量身裁製的加以立法或修法,換言之,“排馬條款”做新聞標題可以,但做為一種政治實踐就亂套了。畢竟如果此例一開,未來只要任何那個黨取得了“立院”過半多數,只要看對手政黨的那個人不順眼,就提案修法來個針對極強的“排X條款”,請問如此一來,台灣政局還會有寧日嗎?
社論說,且讓我們海闊天空的胡亂模擬一下:假如接下來,馬英九在一審獲判無罪了,而接辦綠天王特別費案的侯寬仁檢察官,也進度超快的將綠天王們全起訴了,屆時民進黨還會再使勁推動這項立法嗎?彼時若是換成是由國民黨推動修法,請問民進黨是會積極配合還是會擋下?
擺開法治層面的考量,就算純從政黨競爭的角度,執政黨帶頭推動這項修法,容我們這樣說,真的是很不入流!整個修法作為,不要說身段,連起碼的修辭包裝都沒有,就是赤裸裸的針對在野黨的參選人馬英九一個人修法。民進黨對自己的執政成績不是很有信心嗎?藉由意識形態的操作“打馬”不也是很有心得嗎?為什麼不選在全台大選的民主競爭中,爭取多數人民的支持,堂堂正正的把馬英九一次整個給擊垮,這不才是一個貨真價實的勝利。捨此不為,寧可非要趕在司法都還未審判定讞前,就急著想透過修選罷法的手段提前把馬英九幹掉,難道就這麼沒自信嗎?
社論認為,至於參與這場荒謬劇演出的親民黨,恐怕只能用“吃相極為難看”加以形容了。這個黨先前以“曾照顧過宋楚瑜”為由保陳聰明檢察長過關,已經引發諸多爭議。這回碰到民進黨推出“排馬條款”,完全不從事理與價值上去表達任何立場,反而藉機向國民黨提出勒索,搬出什麼“馬宋會”協議,說國民黨曾許諾要讓親民黨幾席如何如何,一個政黨淪落要靠這種“趁火打劫”式的伎倆來延續生命,難道不覺難堪嗎?親民黨何不自問,如今的選舉怎麼會走上全要靠國民黨禮讓的境地?既有的政黨品牌,所推出的人選,難道國民黨一席不讓,就全沒活路了嗎?試想當初若是幫民進黨讓“排馬條款”完成三讀,毀掉了馬英九“總統”之路,親民黨會因此取得道德制高點,進而在大選中得到選民的回饋嗎?別鬧了!
為了選舉,為了藍綠相爭,台灣的體制章法能夠被扭曲的全被扭曲了,這次針對馬英九一個人的“排馬條款”修法作為,就是這種扭曲現象的一環,它從民進黨“因人修法”的荒謬在先,又在親民黨“藉機勒索”的落幕荒謬在後。更諷刺的是,說不準什麼時候,這樁戲碼又會伺機全本搬出重演,你說它荒謬,當事人根本不在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