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1頁 第2頁 】 
澳報:親民黨放水排馬條款 旨在警告國民黨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7-04-18 11:39:53  


  中評社香港4月18日電/澳門《新華澳報》今天發表評論文章,指出這幾個月來,人們都認為,阻擋馬英九邁向“二零零八”的主要障礙,一是馬英九本身所涉的“特支費案”,二是由此而引致王金平“以拖待變”圖謀取而代之。但意想不到的是,親民黨也跳出來攪局,在馬英九的背後插了一刀:昨日,“立法院”程序委員會審議泛綠陣營提出的“排馬條款”時,親民黨籍委員竟然全部缺席,讓“排馬條款”輕易成功闖關,排入後(二十)日的院會報告事項。為此,有台灣媒體驚呼:“馬英九危險了!”

  文章指出,所謂“排馬條款”,是指由民進黨團所提《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修正草案》。本來,有關規範“候選人之消極資格”的《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的現行條文內容是:“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一、動員戡辭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外患罪,經依刑法判刑確定者。二、曾犯貪污罪,經判刑確定者。三、曾犯刑法第一百零四十二條、第一百四十四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八十九條、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之罪,經判刑確定者。四、犯前三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五、受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六、受破產宣告確定,尚未復權者。七、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者。八、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九、受禁治產宣告,尚未取銷者。”

  比照馬英九的情況,他並未受到上述“消極資格”的限制。即使是法院已經就他的“特支費案”開庭審訊,也即使是法院能趕在明年一月“總統”選舉候選人登記之前判決他“貪污”罪名成立,也不會受到影響。因為只有三審定讞“貪污”罪名成立才不得登記為“總統”候選人。而按台灣地區的司法制度及程序,肯定無法在不到一年的時間內走完三審程序。而與此同時,當馬英九當選並就職之後,他即可享受豁免特權,暫停正在進行中的司法程序,待任期結束後才可恢復進行。因此,馬英九並未受到《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候選人之消極資格”的影響。 

  民進黨團為了封殺馬英九,提交了《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修正草案》。該條文擬將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的“曾犯貪污罪,經判刑確定者”,修改為“曾犯貪污罪,一審判決有罪者”。如果該“修正草案”獲“立法院”通過,而法院又能在明年一月“總統”候選人登記之前趕及一審判決馬英九“貪污”罪名成立,馬英九就將喪失候選人資格。而按台灣地區的司法實踐,及馬英九本人積極配合庭審(即不象吳淑珍那樣以“請病假”來故意拖延),法院是能夠趕及在明年一月之前作出一審判決的。因此,民進黨團的這一“修正草案”,被稱為“排馬條款”。

  文章指出,本來,按照泛藍政黨在“立法院”擁有過半議席,尤其是在程序委員會擁有過半席位的優勢,這個“排馬條款”可以輕易地遭到封殺,連程序委員會審議這一關也無法闖過。實際上,“軍購法案”就是在國、親兩黨聯手之下,連續一百多次都闖不過程序委員會這一關。因此,“排馬條款”本應不會對馬英九構成甚麼“威脅”。



【 第1頁 第2頁 】 


CNML格式】 【 】 【打 印】  

 相關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