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解讀電子煙生產環節消費稅納稅人時,稅務總局相關負責人表示,按照33號公告的規定,通過代加工方式生產電子煙的,由持有商標的企業申報繳納消費稅。因此,只從事代加工電子煙產品業務的企業不屬於電子煙消費稅納稅人。
實踐中,有些電子煙生產企業既生產自己持有商標的電子煙,又給其他品牌代加工,這種情況33號公告明確要分開核算銷售額,僅對自己持有商標的銷售額納稅,代加工則由持有商標的企業申報繳納消費稅。但未分開核算的,則一并繳納消費稅。
上述負責人還表示,根據有關規定,當納稅人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沒有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的,則需要使用全國平均成本利潤率計算組成計稅價格,應稅消費品全國平均成本利潤率由稅務總局確定。因此,根據我國電子煙行業生產經營的實際情況,經商有關部門,暫定電子煙全國平均成本利潤率為10%。(來源:第一財經 作者:陳益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