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生命我做主。”這個看似樸素、明了的問題,在醫學和司法實踐中始終是個難點與痛點。近日,深圳市七屆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表決通過《深圳經濟特區醫療條例》修訂稿,其中第七十八條在“臨終決定權”上做出了大膽突破,規定如果病人立了預囑“不要做無謂搶救”,醫院要尊重其意願,讓病人平靜走完最後時光。由此,深圳市成為全國第一個實現生前預囑立法的地區。
一石激起千層浪。深圳立法將“臨終決定權”交給患者本人,法理與情理會不會產生衝突?法規的落地還會遇到哪些掣肘?
(一)地方立法早有“伏筆”
“深圳通過制定地方法規的形式,確立了‘生前預囑’的法律地位,可以說是有一定的國內實踐積累和政策‘伏筆’的。”上海大學社會工作系副教授程明明長期從事安寧療護的理論研究,她說,2017年,國家衛生部門曾在一個月裡下發了三個文件,涉及安寧療護的基本標准、服務規範及服務指南等,同時啓動了第一批安寧療護的試點城市,包括上海的普陀區、北京的海澱區、吉林的長春市、河南的洛陽市和四川的德陽市。2019年又啓動了71個安寧療護的試點城市。2016年,安寧療護事業又成為《健康中國2030規劃綱要》的重要組成部分,就是要讓人有尊嚴地、安詳地走完生命的最後歸程。
程明明介紹,“生前預囑”在我們國家是個新事物,但在發達國家,這已經是個通曉的概念,英語叫作“advanced directive(預立醫囑)”,我們國家把它翻譯成了“生前預囑”。無論是醫囑還是預囑,都是一個人在生前意識比較清醒的時候,對自己的死亡方式做法律的明確,比如,在已經沒有搶救價值的情況下,是不是還要繼續插管、還要不要使用昂貴的延續生命的藥物等。一旦做出了法律選擇,任何人,包括他的子女、配偶等都不得幹預,必須按“預囑人”的真實意願處理相關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