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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壟斷法配套文件密集征求意見:有哪些新變化?平台經濟怎麼管
http://www.CRNTT.com   2022-07-01 18:31:17


 
新增“安全港”制度

  在《禁止壟斷協議規定(征求意見稿)》中,新增關於橫向壟斷協議“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的定義,明確實際和潛在的競爭者均可能成為橫向壟斷協議的主體,與國際通行規則有效銜接;新增數字經濟手段構成達成壟斷協議的行為方式,更好適應數字經濟背景下的反壟斷監管需要,規範相關競爭行為,促進經濟健康發展;新增安全港制度,明確具體標准和程序,為經營者提供更加確定性的合規指引,更好提升市場預期。

  上述征求意見稿提到,經營者與交易相對人之間達成協議,經營者能够證明符合下列條件,不予禁止,包括經營者與交易相對人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低於15%、無相反證據證明其排除、限制競爭。

  從定義來看,橫向協議是指屬於同一產業并且彼此存在競爭關系的企業之間,為了避免或者減少競爭風險,相互達成的排除或者限制市場競爭的協議。縱向協議是指在同一產業中兩個或兩個以上處於不同環節、沒有直接競爭關系但是有交易關系的經營者,通過明示或者默示的方式達成的排除、限制競爭的協議。

  此次反壟斷法修改後,意味著給縱向協議的參與者提供了一個“安全港”,即豁免制度。此前,初次提請審議的修正草案一審稿對壟斷協議安全港規則作了規定,明確對於市場份額低於一定標准的經營者,不適用本法有關禁止壟斷協議的規定。二次審議稿對“安全港”規則進行修改,明確安全港適用範圍為縱向壟斷協議。

  鐘鴻鈞認為,本次增設的“安全港”制度僅限於縱向壟斷協議,暫未把“橫向壟斷協議、軸輻協議”納入安全港中,這是因為縱向協議更多是符合經濟效率原則的。“橫向壟斷帶來的危害相對更大,對縱向協議增設‘安全港’,使得國家執法機構能够更多專注於真正傷害公平競爭的協議,這是符合經濟的發展規律的,有助於更好地維護市場秩序,促進公平競爭。”(來源:澎湃新聞 澎湃新聞記者:範佳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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