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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壟斷法配套文件密集征求意見:有哪些新變化?平台經濟怎麼管
http://www.CRNTT.com   2022-07-01 18:31:17


 
  在《國務院關於經營者集中申報標准的規定(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中,一是提高了營業額標准,對全球合計營業額、中國境內合計營業額和單方中國境內營業額的要求,由現行100億元人民幣(幣種下同)、20億元和4億元分別提高到120億元、40億元和8億元,低於此標准的經營者集中原則上無需申報。二是優化申報標准,對於在中國境內營業額超過1000億元的企業開展經營者集中,并購市值(或估值)8億元以上并且超過三分之一營業額來自中國境內的經營者,構成集中的,需要進行申報。三是配套《反壟斷法》修訂,對未達申報標准但符合《反壟斷法》相關情形的集中進行相應規定。

  市監總局表示,營業額標准提高將有效減少不具有競爭問題的中小規模并購申報,降低企業制度性交易成本,提升經濟運行效率,為各類市場主體特別是中小企業創造廣闊發展空間。根據案件申報和審查情況,大型企業一般市場力量較強,相比中小經營者,其集中行為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可能性較高。同時,關注大型企業并購也符合國際趨勢。對大型企業開展集中的申報門檻進行規定,并依法進行競爭分析,對於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集中,經營者集中審查制度可以在事前有效預防產生壟斷的市場結構,減少集中對競爭產生的不利影響,增強反壟斷治理的准確性和有效性,保護市場主體創新活力。

  在南開大學競爭法研究中心主任陳兵看來,征求意見稿中的規定將有效遏制互聯網巨頭的“扼殺式并購”。“從征求意見稿分析,國家并不反對企業通過正當并購來擴大規模和提升效率。”陳兵表示,但在申報門檻上作出了更精細化的分析,也更注重根據不同案例區別化處理。

  對於壟斷的處罰力度也大幅增加。此前反壟斷法對於經營者違反規定實施集中的處罰僅規定了50萬元的上限,違法成本過低,導致一些經營者沒有對此引起足够重視。

  修改後的《反壟斷法》對於經營者違反規定實施集中,且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由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責令停止實施集中、限期處分股份或者資產、限期轉讓營業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複到集中前的狀態,處上一年度銷售額10%以下的罰款;不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處500萬元以下的罰款。該條規定大幅提高了處罰標准,有利於敦促經營者依法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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