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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決知網困境的時機或已成熟
http://www.CRNTT.com   2022-05-13 20:44:55


 
  叢立先:我國現代版權制度體系與版權產業的發展,基本上伴生著互聯網技術的應用,非常重視作品的平台化集合及其社會功能。我國基於作品數據庫整合建設的知識平台,不僅得到了政策和法治方面的保障,以及政府相關公共項目的大力扶持,還得到了廣大作品權利人的支持與理解。在這種背景下,我國高效率形成了以中國知網為代表的知識平台。這對於知識創作者、傳播者、使用者和社會公衆來說,是一件好事。

  客觀說來,由於我國知識平台建設還處於探索發展階段,在商業模式與社會功能的選擇和實施過程中,某些知識平台可能還沒有充分認識到自身價值和使命所在,會存在舍本逐末、過於追求商業利益的情況。知網在輸掉衆多版權官司并經歷了社會輿論廣泛質疑之後,近期又在數據庫授權費方面與使用單位發生爭議,說明其并沒有真正重視自身存在的深層次問題并痛定思痛予以解決。

  方興東:知網現有的授權模式事實上處於法律灰區,存在“非法”之處,難以簡單合法化。知網平台上的學術論文,很多都沒有得到權利人的直接授權,而是通過與學校、期刊合作得到“授權”,趙德馨案件的法院判決事實上對知網有著摧毀性的影響——現有法律并不支持知網目前的授權模式。

  《法治周末》:知網現有的版權授權模式,存在哪些法律問題?

  方興東:依據趙德馨與《中國學術期刊(光盤版)》電子雜志社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學術期刊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案民事判決書((2021)京73民終848號),法院終審判決原載期刊的投稿須知不構成著作權法規定的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許可使用合同,即原載期刊社未能依據投稿須知取得作者合法授權,進而知網基於與原載期刊社簽訂的協議書也就未能獲得作者的授權。知網通過“中國知網”向不特定公衆提供涉案作品的下載閱讀服務,侵害了作者對涉案作品的信息網絡傳播權,應當承擔侵權賠償責任。事實上,知網通過“中國知網”發布碩士、博士論文的行為,同樣存在類似問題,構成侵權。

  叢立先:知網在版權授權這一塊是有“原罪”的,中國知網在初期構建時就沒有完全按照版權授權的規範模式進行操作,它打著國家工程的名義,用公益性掩蓋了其違法行為,它的侵權行為是長期的、連續的,對此,知網應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

  胡鋼:知網長期大規模開展版權許可貿易,但相關法院判決顯示其權利基礎存在重大不確定性,具有承擔版權相關民事、行政甚至刑事責任的潛在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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