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條就規定,為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保護人身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安全及其他合法權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第三條也規定,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應當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衆的原則,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暢通。所以,保障交通安全、維護合法權益也是道路交通設施設置的重要原則。
誠然,利用科技手段記錄違法犯罪的證據,有利於高效執法,這本身沒錯。但執法既要高效准確,也要公正合理。目的正當是行政執法的基本原則,高科技的運用同樣如此。否則,以“證據確鑿”之名作出的處罰,更讓人啞口無言,無以申辯。照此下去,執法權威就會大打折扣。(來源:光明網 作者:金澤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