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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職太太離婚平分財產後還主張家務補償,合情合法嗎?
http://www.CRNTT.com   2021-02-25 19:03:36


 
  舉個例子,假設張三和李四組建了家庭,這個家庭要維系正常運轉,掙錢養家和照管家務都不可或缺,重要性不存在高下之分。如果夫妻一方看不到或者看不起另一方操持家務對家庭的貢獻,雙方地位是不平等的,婚姻關系也是不健康的,在權利意識覺醒的當下,這樣的婚姻往往很難存續。

  另外,在全職太太或全職丈夫的特殊語境下,適用離婚家務補償能够盡量保障雙方利益平衡。

  雖然掙錢養家和照管家務都是張三和李四共同的義務,但兩個人出於節省開支、讓老人孩子更好的照顧等考慮,自行作出分工,決定由張三工作掙錢,李四照顧家庭。然而,這種自主分工并不能割裂法律層面的義務,料理家務仍是兩個人的事,依然應當適用離婚家務補償規定。

  有人會問,李四沒有承擔掙錢養家的義務,是不是也該給張三“養家補償”?

  邏輯沒錯,但問題是,工作收入對家庭的貢獻可以用錢計算,而操持家務的貢獻不能,這正是家務勞動和家務勞動者被長期忽視的原因。事實上,用保姆等職業的薪酬做推算并不合適,作為家庭成員,李四為照管家務付出的心血通常遠超過保姆、鐘點工、家庭教師等。

  既然算不清李四的付出,可不可以把張三李四的付出對等勾銷?況且,夫妻有必要如此斤斤計較,把一切都用金錢衡量嗎?婚姻中或許不必算計,而且在民法典頒布以前,少有夫妻根據婚姻法第40條約定婚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歸各自所有,這與傳統觀念有關系。但在離婚財產分割時,有必要在金額上更注重公平。

  全職照顧家庭幾年之後,李四在年齡、資歷,甚至包括能力上,與他人競爭難有優勢,要重新融入社會生活也不輕鬆,離婚家務補償就算無法彌補李四回歸家庭所對應的這些損失,至少可以稍微幫助其過渡,從而使離婚對於張三和李四的負面影響相對平衡,不至於讓一方不够重視婚姻,而另一方幾乎經受不起離婚的代價——報道提到,王女士不同意離婚,陳先生多次起訴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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