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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多做家務一方“撑腰” 民法典“喚醒”家務勞動補償制度
http://www.CRNTT.com   2021-02-25 18:54:30


 
補償普遍低於5萬元

  補償額度標准不明,也是目前家務勞動補償制度存在的問題。無論是原婚姻法第四十條還是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條,均沒有就補償額度作出規定。

  房山區法院適用民法典判決的這起案件中,主審法官馮淼在解讀賠償標准時也坦言,每個家庭都不一樣,很難有統一的標准。作出5萬元的家務勞動補償判決,主要是考慮雙方婚後共同生活的時間、女方在家務勞動中具體付出的情況、男方個人的經濟收入、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等4個因素。

  王紅艶認為,家務勞動補償既不同於財產法上的合同關系,也不是勞務付出,更不是情感付出的對價,僅僅是一種彌補對方損失的輔助性財產手段,對於感情的付出和投入是無法衡量的。在進行家務補償的金額計算時,應綜合考慮經濟補償請求權人付出的家務勞動數量,以及另一方因在婚姻家庭中付出較少勞動後所獲得的直接利益及收入能力的強弱。

  記者統計的前述18起經濟補償案件中,最高賠償為9.3萬元,最低賠償為4000元,15個案件補償額度在5萬元以下。可以說,當事人獲得的家務勞動補償一般較低。

  魏小軍在代理案件中發現,一般當事人不會主張家務勞動補償,代理律師基於專業分析,在夫妻雙方共同財產較多且存在一定爭議空間的情況下,也不建議單獨提出該項請求。

  他認為,雖然民法典擴大了適用條件,但由於目前家務勞動補償標准不明確且實務操作中補償金額過低,從而導致當事人的主張可能沒有實質價值。(來源:民主與法制時報 記者:潘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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