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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多做家務一方“撑腰” 民法典“喚醒”家務勞動補償制度
http://www.CRNTT.com   2021-02-25 18:54:30


 
  魏小軍認為這種方法并不可行,不僅增加了訴訟,不符合訴訟效率原則,也會增加舉證難度和法官證據審查時的工作量。

  他還表示,家務勞動補償在離婚時提出較為恰當,不宜在婚內提出。雙方在婚內時,基於對於婚姻生活白頭偕老的期待,做家務較多一方可能認為其自我犧牲是值得的,此時提出沒有現實和主觀意義。

  受訪學者還認為,家務勞動補償制度尚缺乏對於期待利益的補償。

  王紅艶認為,此處的期待利益指婚姻關系一方應當獲得的利益,也就是所謂的機會成本。對於家務勞動付出較多一方而言,因其大多數時間和精力都放在經營家庭生活之中,自己在事業和學業方面所花的時間和所得到的機會則相對較少,而另一方則全力以赴地工作或接受教育、培訓提升個人能力,還有一些家庭甚至將夫妻共同財產的大部分或全部投資在一方能力的培養和提高上,但我國立法中并沒有將諸如高職位、高學歷、執業資格等無形資產列入婚姻財產的範圍。

  “在確定家務勞動補償數額時對期待利益應予以考慮,同時對於權利人因在家務勞動中付出較多義務從而導致自身受教育、進修或培訓等機會喪失,離婚時在請求對方支持家務勞動補償時也可選擇請求對方為其提供適當的參加某學歷學習或某職業培訓等費用。”她說。

  魏小軍也贊同上述觀點,他認為家務勞動補償目前主要是對現實利益的補償,但從其實際價值來說,對於期待利益的補償更具有現實意義。

“關起門來”的家務勞動難舉證

  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提出家務勞動補償的一方需要舉證其在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中負擔較多義務,但是對於“關起門來”進行的家務勞動,很難提供證據或證人證言來證明,存在舉證難題。

  如何證明“負擔較多義務”?標准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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