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陳先生與王女士登記結婚并育有一子。2018年,雙方開始產生矛盾,并於當年7月開始分居至今。自2018年11月之後,孩子一直隨王女士居住生活。
陳先生在2019年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離婚,後來又撤回了起訴。2020年,他再度提起訴訟要求離婚,法院判決駁回了陳先生的離婚請求。
2020年10月,陳先生又一次向房山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決雙方離婚,孩子歸陳先生撫養,并要求分割共同財產及共同債務。
妻子王女士認為,雙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不同意離婚。而且,婚後王女士照顧孩子、料理家務,陳先生除了上班,其他家庭事務幾乎不關心也不參與,所以王女士要求分割財產,并賠償物質損失和精神損失共計16萬元。
這一次,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婚姻以夫妻感情為基礎。離婚系雙方自由、自願的選擇。
本案中,陳先生多次起訴離婚,且雙方現分居已滿二年,雖王女士不同意離婚,但足以證明雙方感情確已破裂,故對於陳先生要求離婚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持;根據孩子的實際情況、雙方陳述的意見,綜合考慮本案的情況確定孩子由王女士撫養,陳先生給付撫養費并享有探望權;根據雙方共同財產情況予以分割;就陳先生主張的共同債務,因王女士不予認可,且涉及案外人利益,本案不宜處理,雙方可另行解決。
對於王女士要求的補償款,因王女士在撫育子女等方面負擔了較多義務,適用民法典更有利於保護王女士合法的權益,故現王女士要求陳先生給予補償,理由正當;對於補償的數額,法院綜合考慮雙方結婚的時間、雙方所述的生活情況等予以酌定,對於王女士過高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最終,法院一審判決陳先生與王女士離婚;孩子陳小兵由王女士撫養,陳先生每月給付撫養費2000元,享有探望權;共同財產由雙方平均分割;同時判決陳先生給付王女士家務補償款5萬元。
目前,該案還在上訴期內。(來源:半島都市報 半島全媒體記者:李珍 據澎湃新聞) |